- 第 1 條本辦法依家庭教育法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 第 2 條本辦法適用於臺北市公私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 本辦法所稱重大違規事件或特殊行為,指違反學校校規達記大過以上處分 或經學校認定特殊之行為。
- 第 3 條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臺北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教育局)。
- 第 4 條學校應確實掌握有重大違規事件或特殊行為之學生及其家長或監護人及實 際照顧之人之家庭生活現況,並研擬推動家庭教育諮商或輔導之優先順序 、適當策略及籌措資源之計畫。
- 第 5 條對於有重大違規事件或特殊行為學生之家長、監護人或實際照顧之人,學 校應提供家庭教育諮商或輔導課程,以增進其家庭教育相關知能,協助其 輔導子女改善行為。
- 第 6 條學校於發現學生有重大違規事件或特殊行為時,應即通知其家長或監護人 及實際照顧之人,並依其情節輕重,以下列方式提供家庭教育諮商或輔導 : 一 以電話進行家庭教育諮商或輔導。 二 運用通訊方式提供改善之建議。 三 提供相關之書面或視聽資料。 四 派員至學生家中進行家庭訪問。 五 邀請學生之家長或監護人及實際照顧之人到校實施個案諮商或輔導。 六 邀請學生之家長或監護人及實際照顧之人參加學校提供之家庭教育諮 商或輔導課程。 七 其他適當方式。
- 第 7 條學校提供家庭教育諮商或輔導課程之內容及時數如附表。
- 第 8 條學校應將有重大違規事件或特殊行為學生之資料建檔,記錄並追蹤其家長 或監護人及實際照顧之人接受家庭教育諮商或輔導情形,檔案資料應妥善 保管並保密。
- 第 9 條學校提供家庭教育諮商或輔導時,得結合學生家長會辦理或請其協助。
- 第 10 條學生有重大違規事件或特殊行為,學校為加強輔導成效,必要時,得請求 醫療、衛生、社政、警察、少年輔導等機關、社會團體或機構提供協助。
- 第 11 條學校應依據本辦法訂定學校家庭教育諮商或輔導年度計畫,並據以實行。
- 第 12 條為使學校落實提供家庭教育諮商或輔導課程,教育局應實施年度檢核,對 於推動績效優良者,得予以獎勵;績效不佳者,輔導其改善。
- 第 13 條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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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5-08-4006
臺北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提供家庭教育諮商輔導辦法
非現行版本
自治規則
民國 104 年 02 月 02 日
中華民國104年2月2日臺北市政府府法綜字第10430159400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13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原名稱:臺北市各級學校提供家庭教育諮商輔導辦法;新名稱:臺北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提供家庭教育諮商輔導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