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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3-04-2027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5 年 07 月 04 日
中華民國95年7月4日臺北市政府府財產字第09584409000號函訂定發布全文5點
  • 一、法令依據: 臺北市市有土地出租租金計收基準第三點及臺北市市有房地被無權占用使用補償金計收 原則第四點。
  • 二、騎樓使用市有土地得減收租金或使用費或無權占用使用補償金者,以供公眾通行,且無 營業行為者為限。
  • 三、地上建物之樓層現況與地政機關登記、房屋稅籍不符之審認順序如下: (一)合法建物證明文件。 (二)房屋稅籍資料。 (三)現況。 地上建物之樓層現況,與房屋稅籍資料不符或未設立稅籍者,應一併通知轄區稅捐稽徵 機關,依規定設立或更正房屋稅籍資料。
  • 四、騎樓使用市有土地,其租金或使用費或無權占用使用補償金應按該地面層供騎樓使用對 應之面積減半計收;其計算公式如下: 騎樓使用市有土地減收之年租金(使用費或無權占用使用補償金)=騎樓使用之面積( ㎡)/樓層數×當年期申報地價(元╱㎡)×年租金率×50%
  • 五、減收對象 (一)騎樓屬主建物者(含透天厝):限該主建物地面層之所有權人。 (二)騎樓屬共同使用部分者:共同使用部分所有權人(按持分比例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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