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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5-02-2018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3 年 11 月 04 日
中華民國113年11月4日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北市捷人字第1133021923號函修正部分條文及附表二;並自113年11月4日生效
  • 一、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及所屬各工程處(以下簡稱本局及各工程處) 為使所屬聘用人員陞任符合公平、公正原則,參照公務人員陞遷法及 其相關法規立法意旨,訂定本作業原則。
  • 二、本局及各工程處所屬聘用人員之陞任按陞任序列表(附表一)逐級往 上一序列職務陞任,並需符合聘用計畫書所訂擬調陞職務之資格條件 。但次一序列中無適當人選時,得由再次一序列人員陞任。
  • 三、本局及各工程處辦理所屬聘用人員陞任,應將符合資格者列冊提各機 關甄審委員會審議,甄審委員會就陞任評分表(評分標準詳如附表二 )詳作審查,依總分高低排定名次,由人事單位造冊陳請各機關首長 就前三名中圈定陞補之;如陞任二人以上時,就陞任人數之二倍中圈 定陞補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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