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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5-02-2018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5 年 06 月 14 日
中華民國95年6月14日日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北市捷人字第09531573100號函修正發布全文2點
  • 一、基本年資: 須在本機關任現職滿 1年以上方得辦理升遷、納編,以增加職務歷練並避免躐等;但升 遷未滿 1年仍以原薪點敘薪之人員,不在此限。
  • 二、調整層次: (一)升遷按職務層級逐步往上 1層級職務調整,並需符合約聘僱計劃所訂擬調升職務 之資格條件。 (二)納編人員除需具備納編職務派用資格外,依下列方式辦理: 1.技術人員:「工程員」以「聘用高級規劃師」納編為原則;「助理工程員」以 「聘用助理規劃師」以上人員納編為原則,惟如無適當人員可資納編時,得由 其他聘僱人員或工級人員依職務高低逐級檢討納編。 2.行政人員:一律以納編「書記」為原則。 3.約聘僱技術人員如無適當編制內技術類職務可資納編者,均得認定納編「書記 」資格。 4.編制職務出缺應依陞遷序列表先檢討編制人員,如無適當人選時,得由約聘僱 人員依職務高低依序檢討納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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