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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5-02-2018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4 年 08 月 20 日
中華民國104年8月20日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104)北巿捷人字第10432033400號函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4點 (原名稱: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暨所屬各工程處聘用約僱人員升遷、納編作業原則;新名稱: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及所屬各工程處聘用人員陞任作業原則)
  • 一、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及所屬各工程處(以下簡稱本局及各工程處)為使所屬聘用人員 陞任符合公平、公正原則,參照公務人員陞遷法及其相關法規立法意旨,訂定本作業原 則。
  • 二、本局及各工程處聘用人員須在本機關任現職滿二年以上方得辦理陞任,以增加職務歷練 。但次一序列人員均任現職未滿二年時,不在此限。
  • 三、本局及各工程處聘用人員之陞任按陞任序列表(附表一)逐級往上一序列職務陞任,並 需符合聘用計畫所訂擬調陞職務之資格條件。但次一序列中無適當人選時,得由次一序 列中未滿二年者陞任,如無適當人選時,得由再次一序列人員陞任。
  • 四、本局及各工程處辦理聘用人員陞任,應將符合資格者列冊提本機關甄審委員會審議,甄 審委員會就陞任評分表(評分標準詳如附表二)詳作審查,依總分高低排定名次,由人 事單位造冊陳首長就前三名圈定一人陞補;如陞任二人以上時,就陞任人數之二倍中圈 定陞補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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