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及所屬各工程處(以下簡稱本局及各工程處)為使所屬聘用人員 陞任符合公平、公正原則,參照公務人員陞遷法及其相關法規立法意旨,訂定本作業原 則。
- 二、本局及各工程處所屬聘用人員須在各該機關任現職滿二年以上方得辦理陞任,以增加職 務歷練。但次一序列人員均任現職未滿二年時,不在此限。
- 三、本局及各工程處所屬聘用人員之陞任按陞任序列表(附表一)逐級往上一序列職務陞任 ,並需符合聘用計畫書所訂擬調陞職務之資格條件。但次一序列中無適當人選時,得由 再次一序列人員陞任。
- 四、本局及各工程處辦理所屬聘用人員陞任,應將符合資格者列冊提各該機關甄審委員會審 議,甄審委員會就陞任評分表(評分標準詳如附表二)詳作審查,依總分高低排定名次 ,由人事單位造冊陳請各該機關首長就前三名中圈定陞補之;如陞任二人以上時,就陞 任人數之二倍中圈定陞補之。
臺北市歷史法規所有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15-02-2018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7 年 08 月 16 日
中華民國107年8月16日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107)北巿捷人字第1076003318號函修正全文4點;並自函頒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