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申請人資格: (一)建物所有權人。 (二)起造人。 (三)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需已完成本處備案者。 (四)利害關係人需經本處認定有必要提供圖書複印者。
- 二、檢附證件: (一)申請書。 (二)身分證件:申請人身分證件影本,申請人如為: (1)法人者另附營利事業登記證、公司執照或法人登記證書影本。 (2)承租人者另附房屋租賃契約書影本。 (3)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者另附公寓大廈管理組織報備證 明影本。 (4)利害關係人需檢附利害關係存在之相關證明文件。 (三)代理人身分證件影本(如委託他人申請者)。 (四)權利證件:建物登記簿謄本或建築改良物所有權狀影本(已填寫建 號經查所有權人身分無誤者免再檢附)、買賣契約書影本、房屋稅 單影本或其他可證明申請資格之文件等。
- 三、申請手續: (一)填寫申請書:按建物座落地址、土地座落、申請用途、複印事項、 檢附資料逐欄填寫或勾選,填明申請人(權利人)姓名、身分證號 碼、地址、電話及簽名(本人到場)或蓋章(委託代理人辦理), 代理人並需填明姓名、身分證號碼、地址、電話及簽名。 (二)收件:填妥申請書並檢附相關資料依序裝訂,至臺北市市府路一號 南區二樓建管處資訊室〔服務櫃台〕掛號。 (三)領件: (1)縮影圖:收件后隔日下午(不含例假日)(已數化資料可立即 領件),持領件單至資訊室服務櫃台計費並至銀行繳納規費后 簽章領件。 (2)原圖:收件后四日(不含例假日),持領件單或通知函至資訊 室服務櫃台辦理領件事宜,因原圖之複印係委外作業,為免疏 漏誤失,需經申請人現場確認送印,繳納費用並簽章領件。 (3)公文:申請複印公文檔案之圖說工作天數另行洽詢。
- 四、申請複印內容:申請複印圖說資料以權利所及之相關範圍為原則,並 依行政程序法等相關法令規定辦理。以利害關係人申請者,本處得就 相關圖說作適當之處理,並得不提供圖說閱覽。
臺北市歷史法規所有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13-11-3030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95 年 07 月 12 日
中華民國95年7月12日臺北市政府工務局(95)北市工建字第09566914400號函訂定發布全文4點;並自95年8月1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