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規範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職業學校(以下簡 稱學校)教師任課節數,使學校有所遵循,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 二、專任教師及導師每週任課節數如附表一。
- 三、兼行政職務教師每週任課節數如附表二。
- 四、學校排課應按教師登記、檢定科目及參酌教師專長排課。但實習科目、稀有科目、選修 科目如不易延聘合格師資,得聘請具有專長者兼課,節數以不超過六節為限。
- 五、教師每週基本任課節數核計方式: (一)擔任一種科目或二種科目而每週任課節數相同之科目者,依表列各科基本任課節 數辦理。 (二)擔任二個以上不同基本任課節數科目者,應依二者之比例折算該教師每週基本任 課節數。其折算方式以該教師任教科目中表訂最少任課節數科目為基準,由表訂 任課節數較多之科目依比率換算達到該最少任課節科目之基本任課節數時,即視 該師已授足每週基本任課節數(換算節數有小數時,取小數第一位,四捨五入取 整數)。 (三)「班會」(班級活動)一節納入導師基本任課節數計算;「綜合活動」核實計支 鐘點費或演講費,惟該課程屬全學期授課者,得納入教師基本授課時數。每一社 團以不少於十五人為原則始得成立,但情形特殊報經本局同意者,不在此限。
- 六、教師超時授課鐘點費核發方式: (一)教師授足其每週基本任課節數後,其另超時任課之節數,即屬兼課節數(不須再 折算),得報支超時授課鐘點費。超時任課節數應於開學前註記於課表中,教師 因差假未實際授課之該超時任課節數,不得核支鐘點費。 (二)教師超時授課節數每週不超過六節,超時授課與代課節數合計每週不得超過九節 ,以上節數均為日、夜及校內外合併計算。惟設有實用技能學程、國中技藝教育 學程、附設進修學校者,如確因教學實際需要,經報准本局同意後,其超時授課 與代課節數合計每週至多十二節。 (三)學校經依規定排課核算後,其超時授課與代課節數得在學校人事費項下核實支給 鐘點費。 (四)設有體育班之學校,其寒、暑假應開設競技專項運動綜合訓練者,寒假以三學分 、暑假以六學分為限,得依實際任課節數核支鐘點費。
- 七、主任輔導教師及專任輔導教師依規定不必任課以專任為限。但學校如因課務需要須由主 任輔導教師及專任輔導教師兼課,其兼課基本節數分別比照處主任及教學組長每週任課 節數辦理;俟其任足兼課基本節數後,始得按超過部分報支兼課鐘點費。
- 八、軍訓教官及教官兼任生輔組長負有督導並執行學生生活輔導、校園安全維護及授課雙重 職責。軍訓主任教官及教官兼任生輔組長其每週需授課節數由學校課程發展委員會參照 附表二訂定之。 學校國防通識、全民國防教育選修類課程及相關課程每週總節數確認後,斟酌軍訓主任 教官及教官兼任生輔組長之每週授課節數,其餘節數則由軍訓教官(一般教官)平均分 配授課。軍訓教官(一般教官)平均授課後,每週授課節數仍有超授十節數以上時,學 校得比照本注意事項第六點辦理。
- 九、技術教師以擔任實習科目為限,不得兼任行政職務。
- 十、實習課程依課程綱要相關規定辦理,如須至工廠(場)實習並有分組必要者,二十五人 以上者,得分組上課,每班最多以二組為限。如不分組之實習科目以專業科目十六節計 之。
- 十一、選修科目開設原則依課程綱要實施原班分組或班群分版教學者,得在當屆班級數一點 五倍範圍內及每組人數至少於十五人始得開班。但情形特殊報經本局同意者,不在此 限。
- 十二、其他有關教師兼任校務工作者,不得重複減授任課節數,其任課節數與減授規定如下 : (一)系統管理師(六十班以下一人、六十一班以上二人)、圖書資源指導老師:比 照教學組長之任課節數。 (二)資源班召集人、童軍團團長、體育重點項目、高職輔導團、員工生消費合作社 理事主席或經理、技藝教育資源中心教師、教學輔導教師,得減授至多四節。 (三)一般科目電腦及專業教室管理教師得減授至多三節。 (四)各科教學研究會召集人,除職業類科由科主任兼任、全民國防教育由主任教官 兼任、體育由體育組長兼任,一般科目教師得減授至多二節。 (五)協助學校行政工作專任教師,以每十班給予一人(四捨五入),在學校本位管 理及總量管制原則下,由學校衡酌業務狀況逕行調整協助行政工作專任教師每 人每週減授時數,惟不得超過各該師基本授課時數一半為原則。
- 十三、公立學校教師每週任課節數應依本注意事項辦理,如有未依規定除追繳溢領鐘點費外 ,失職人員並予議處;私立學校得比照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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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5-03-2005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8 年 03 月 05 日
中華民國108年3月5日臺北市政府教育局(108)北市教中字第1083020186號函停止適用;並自函頒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