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政府教育局為規範本市職業學校教師教學時數,使各校有所遵循,特訂定本注意 事項。
- 二、專任教師及導師每週任課節數如下:
╲ ╲ 職別 ╲ 節數 ╲ 類科 ╲ ╲ 專任教師 導師 備 註 語文領域 國文(含選修) 十四 十 一、表內 數字 單位 均以 節計 。 二、級導 師依 左列 任課 節數 可再 減授 至多 2 節 。 英文(含選修) 十六 十二 數學(含選修) 十六 十二 社會領域(含選修) 十六 十二 自然領域(含選修) 十六 十二 藝術領域(含選修) 十八 十四 生活領域(含選修) 十八 十四 生活領域之計算機概論(含選修) 十六 十二 健康與體育領域(含選修) 十八 十四 特殊教育 十六 十二 國防通識(含選修) 十八 十四 職業專業科目(含選修及專題製作) 十六 十二 職業學校各群科之實習科目(含選修及專題製作) 十八 十四 藝術才能班(音樂、美術、舞蹈) 體育班 十六 十二 選修科目:生命教育類、生涯規劃類、其它類 十八 十四 - 三、兼行政職務教師每週任課節數如下:
╲ ╲ 班數 ╲ ╲ ╲ 節數 ╲ ╲ ╲ 類別 ╲ ╲ 九 班 以 下 十 至 十 八 班 十九 至二 十四 班 二十 五至 三十 班 三十 一至 四十 班 四十 一至 五十 班 五十 一至 六十 班 六十 一班 以上 處主 任 含秘書、圖書館主任、軍 訓主任教官 八 六 四 二 二 二 ○ ○ 組 長 教學、註冊、學生活動、 生活輔導、特殊教育 九 九 七 六 四 二 ○ ○ 其他各處室(編制內) 十 十 八 八 六 四 二 ○ 職業 學校 科主 任 工業類各群科、農業類各 群科、商業類群資料處理 、廣告設計、應用外語科 、設計群室內設計、圖文 傳播科、食品群食品加工 科 全科總班數三班(含)以下者九節、四至六班者 八節、七至九班者七節、十班以上者六節。 上述群類科除外 全科總班數九班(含)以下者十節、十班以上者 八節。 備註:(一)、表內數字單位均以節計。 (二)、夜間部、進修學校之主任、組長依本表各減授二節。 (三)、科主任班級數之計算方式為日間部加夜間部或進修學校加綜合高中 專門學程班級數核算(另如該科設有實用技能學程班級時一併計入 )。 - 四、各校排課應按教師登記、檢定科目及參酌教師專長排課。但實習科目、稀有科目、選修 科目如不易延聘合格師資,得聘請具有專長者兼課,節數以不超過六節為限。
- 五、教師每週基本任課節數核計方式: (一)擔任一種科目或二種科目而每週任課節數相同之科目者,依表列各科基本任課節 數辦理。 (二)擔任二個以上不同基本任課節數科目者,應依兩者之比例折算該教師每週基本任 課節數。 例如:某國文專任教師擔任國文九節及社會領域科目六節,應先將社會領域科目 折算國文節數五節( 6×14/16=5.25,四捨五入至整數),即授足其國文每週基 本任課節數十四節。 又例如:某職校專業科目專任教師擔任機件原理(專業科目)十節及機械基礎實 習(實習科目)七節,應先將實習科目折算專業科目六節( 7×16/18=6.22,四 捨五入至整數),即授其專業科目每週基本任課節數十六節。 (三)「班會」納入導師基本任課節數計算,「綜合活動」核實計支鐘點費或演講費, 惟該課程屬全學期授課者,得納入教師基本授課時數,每一社團以不少於十五人 為原則始得成立,但情形特殊報經本局同意者,不在此限。 (四)課業輔導以「臺北市公私立高級職業學校學生學習輔導實施要點」辦理,輔導時 數不列入基本鐘點,亦不列入兼代課計算。
- 六、教師兼(代)課鐘點費核發方式: (一)教師授足其每週最高基本任課節數後,其另超出之節數,即屬兼課節數(不需再 折算),得報支兼課鐘點費。 (二)教師兼課節數為每週不超過六節,兼代課節數合計不得超過九節,均為日、夜及 校內外合併計算。惟設有實用技能學程、國中技藝教育學程、附設進修學校者, 如確因教學實際需要,經報准本局同意後,其兼代課節數合計每週至多十二節。 (三)各校經依規定排課核算後,其兼代課節數得在各校人事費項下核實支給鐘點費。
- 七、主任輔導教師及專任輔導教師依規定不必任課以專任為限,但學校如因應課務需要須由 主任輔導教師及專任輔導教師授課,其任課節數分別比照處主任及教學組長每週任課節 數辦理;俟其任足節數後,始得按超過部分報支兼課鐘點費。
- 八、教官(國防通識教官)及護理教師應負擔學生輔導或管理工作,每週任課節數為十節、 十二節;健康與護理教師得負擔學生輔導或管理工作者,每週任課節數為十二節。
- 九、技術教師以擔任實習科目為限,不得兼任行政職務。
- 十、實習課程依課程綱要相關規定辦理,如須至工廠(場)實習並有分組必要者,二十五人 以上者,得分組上課,每班最多以二組為限。如不分組之實習科目,其任課節數得以職 業專業科目計之。
- 十一、選修科目開設原則依課程綱要規定,每班以當年度核班人數為限,人數須不少於十五 人為原則始得開班。但情形特殊報經本局同意者,不在此限。
- 十二、實施綜合高中之職業學校所增教師行政兼職,學程主任(學術、專門)及課務、課外 活動、招生等組長需減授鐘點事宜,依教育部訂頒「綜合高中實施要點」規定辦理。
- 十三、辦理教育部委託計畫(高中職社區化業務等)之教師,依教育部規定酌予減課。
- 十四、其他有關教師兼任校務工作者,其任課節數與減授規定如下: (一)系統管理師(六十班以下一人、六十一班以上二人)、圖書資源指導老師:比 照教學組長之任課節數。 (二)資源班召集人、童軍團團長、體育重點項目、高職輔導團、員工生消費合作社 理事主席或經理、技藝教育資源中心教師、教學輔導教師,得減授至多四節。 (三)工農類科學校一般科目電腦及專業教室管理教師得減授至多三節、商業類科學 校電腦教室管理教師每人得減授至多三節。 (四)各科教學研究會召集人,除職業類科由科主任兼任外,一般科目(軍護、體育 除外)教師得減授至多二節。
- 十五、持續實施有關協助學校行政工作專任教師及其減少授課時數措施,以每十班給予一人 (四捨五入),每師得減授二至四節課方式計算,在學校本位管理及總量管制原則下 ,由學校衡酌業務狀況逕行調整協助行政工作專任教師每人每週減授時數;惟依本局 93.6.24北市教一字第09334876000號函規定,不得超過各該師基本授課時數一半為原 則。
- 十六、公立學校教師每週任課節數應依規定辦理,如有未依規定除追繳溢領鐘點費外,失職 人員並予議處;私立學校教師每週任課節數得比照公立學校辦理。
- 十七、本注意事項未規定事項,依其他有關法令之規定辦理。
臺北市歷史法規所有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05-03-2005
臺北市職業學校教師每週任課節數注意事項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5 年 09 月 29 日
中華民國95年9月29日臺北市政府教育局北市教職字第09537568600號函修正發布全文17點;並自九十五學年度第二學期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