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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5-04-2017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5 年 06 月 14 日
中華民國95年6月14日臺北市政府教育局(95)北市教中字第09534498100號函訂定發布全文18點;並自95年8月1日起實施
  • 一、臺北市政府教育局為規範本市高級中學教師教學時數,使各校有所遵循,並依高級中學 法施行細則第十五條規定,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 二、專任教師及導師每週基本任課節數如下:(請參閱附件一)
  • 三、兼行政職務教師每週基本任課節數如下:(請參閱附件二)
  • 四、教師協辦行政或各項工作依規定減課,不受總減課節數之限一覽表(請參閱附件三)。
  • 五、教師協辦行政或各項工作,受總減課節數之限一覽表(請參閱附件四)。
  • 六、各校排課應按教師登記、檢定科目及參酌教師專長排課。但實習科目、稀有科目、選修 科目如不易延聘合格師資,得聘請具有專長者兼課,節數以不超過六節為限。
  • 七、教師每週基本任課節數核計方式: (一)擔任一種科目或二種科目而每週任課節數相同之科目者,依表列各科基本任課節 數辦理。 (二)擔任二種以上不同基本任課節數科目者,應依二者之比例折算該教師每週基本授 課節數。例如:某國文專任教師擔任國文九節及社會領域科目六節,應先將社會 領域科目折算國文節數五節(六乘以十六分之十四等於五點二五,四捨五入至整 數),即授足其國文每週基本任課節數十四節。 (三)「班會」納入導師基本任課節數計算;「綜合活動」納入基本任課節數計算,超 過基本任課節數,核實計支鐘點費。每一社團以不少於十五人為原則始得成立。 但情形特殊報經本局同意者,不在此限。 (四)課業輔導之授課悉依臺北市高級中學學習輔導實施要點辦理,課業輔導時數不列 入基本鐘點,亦不列入兼代課計算。
  • 八、教師兼(代)課鐘點費核發方式: (一)教師授足其每週基本授課節數後,其另超出之節數,即屬兼課節數(不須再折算 ),得報支兼課鐘點費。 (二)教師兼課節數每週不超過六節,兼代課節數合計不得超過九節,均為校內外及日 夜合併計算。但學期中兼代課者不在此限,如有特殊狀況得報局核准。 (三)各校經依規定排課核算後,如確有超授節數,得在各校人事費項下核實支給鐘點 費。
  • 九、教師協辦行政或各項工作之執掌或內容須明確規範,並不得重複減課。
  • 十、主任輔導教師及專任輔導教師依規定不必任課以專任為限。但學校如因課務需要須由主 任輔導教師及專任輔導教師兼課,其兼課基本節數分別比照處主任及教學組長每週授課 節數辦理;俟其授足兼課基本節數後,始得按超過部分報支兼課鐘點費。
  • 十一、教官及護理教師應負擔學生輔導或管理工作,其每週任課節數分別為十節、十二節。
  • 十二、學校總班級數六十班以下得設系統管理師一人,六十一班以上得增設系統管理師一人 或圖書資源教師一人,其授課節數比照教學組長。
  • 十三、選修科目開設原則依課程綱要規定,每班以當年度核班人數為限,人數須不少於十五 人為原則始得開班。但情形特殊報經本局同意者,不在此限。
  • 十四、實施綜合高中所增教師行政兼職,學程主任(學術、專門)及課務、課外活動、招生 等組長需減授鐘點事宜,依教育部訂頒「綜合高中實施要點」規定辦理。
  • 十五、完全中學兼職行政教師,兼辦全校性業務者,依全校總班級數計算每週任課節數;分 辦國高中業務者,分別按國高中班級數計算每週任課節數。總量管制減課節數依國高 中班級數換算。
  • 十六、教師任課節數採單一任課節數,教師兼辦行政及專業工作減授課節數後,均視為單一 應任課節數。凡超過應任課節數之任課時數,均可支付超鐘點費。
  • 十七、公立學校專任教師每週教學時數應依規定辦理,如有未依規定除追繳溢領鐘點費外, 失職人員並予議處;私立學校教師任課節數得比照公立學校辦理。
  • 十八、本注意事項未規定事項,依其他有關法令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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