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為統一規範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高級中學(以 下簡稱學校)教師任課節數,特依高級中學法施行細則第十五條規定,訂定本注意事項 。
- 二、專任教師及導師每週基本任課節數如附表一。
- 三、兼行政職務教師每週基本任課節數如附表二。
- 四、教師協辦行政或各項工作減課節數如附表三。
- 五、教師協辦行政或各項工作之總減課節數如附表四。
- 六、學校應按教師登記、檢定科目及參酌教師專長排課。但實習科目、稀有科目(含綜合活 動指導老師)、選修科目如不易延聘合格師資,得聘請具有專長者兼課,節數以每週不 超過六節為限。
- 七、教師每週基本任課節數核計方式如下: (一)擔任一種科目或二種科目而每週任課節數相同之科目者,依表列各科基本任課節 數辦理。 (二)擔任二種以上不同基本任課節數科目者,應依二者之比例折算該教師每週基本任 課節數。 (三)班會(班級活動)一節納入導師基本任課節數計算;綜合活動核實計支鐘點費或 演講費,惟該課程屬全學期授課者,得納入教師基本授課時數。每一社團以不少 於十五人始得成立。但情形特殊報經本局同意者,不在此限。 (四)課業輔導之授課悉依臺北市高級中學學習輔導實施要點辦理,課業輔導時數不列 入基本鐘點,亦不列入兼代課計算。
- 八、教師超時授課鐘點費核發方式如下: (一)教師任課節數超出本注意事項所定每週基本任課節數者,其超時任課節數(不須 再折算),得核支超時授課鐘點費;超時任課節數應於開學前註記於課表中,並 以平均分散於每日註記為原則,教師因差假未實際授課之該超時任課節數,不得 核支鐘點費。 (二)教師超時授課節數每週不超過六節,超時授課與代課節數合計每週不得超過九節 ,以上節數均為校內外及日夜合併計算。惟學期中之超時授課及代課者不在此限 ,如有特殊狀況得報局核准。 (三)學校經依規定排課核算後,如確有超授節數,得在學校人事費項下核實支給鐘點 費。 (四)設有體育班之學校,其寒暑假應開設競技專項綜合訓練者,寒假以三學分、暑假 以六學分為限,得依實際任課節數核支鐘點費。 前項第四款自九十九學年度高中一年級起逐年實施。
- 九、教師協辦行政或各項工作之執掌或內容須明確規範,並不得重複減課。
- 十、主任輔導教師及專任輔導教師依規定不必任課以專任為限。但學校如因課務需要須由主 任輔導教師及專任輔導教師兼課,其兼課基本節數分別比照處主任及教學組長每週任課 節數辦理;授足兼課基本節數後,始得按超過部分報支兼課鐘點費。
- 十一、軍訓教官及教官兼任生輔組長負有督導並執行學生生活輔導、校園安全維護及授課雙 重職責。軍訓主任教官及教官兼任生輔組長每週需授課節數由學校課程發展委員會訂 定之。 學校國防通識、全民國防教育選修類課程及相關課程每週總節數確認後,斟酌軍訓主 任教官及教官兼任生輔組長之每週授課節數,其餘節數則由軍訓教官(一般教官)平 均分配授課。
- 十二、學校總班級數六十班以下得設系統管理師一人,六十一班以上得增設系統管理師一人 或圖書資源教師一人,其授課節數比照教學組長。
- 十三、選修科目及高中課程之高二英文、數學、基礎物理三科依課程綱要實施原班分組或班 群分版教學者,得在當屆班級數一點五倍範圍內及每組人數不得少於十五人前提下開 課。但情形特殊報經本局同意者,不在此限。
- 十四、實施綜合高中所增教師行政兼職,學程主任(學術、專門)及課務、課外活動、招生 等組長需減授鐘點事宜,依綜合高中實施要點規定辦理。
- 十五、完全中學兼職行政教師,兼辦全校性業務者,依全校總班級數計算每週任課節數;分 辦國高中業務者,分別按國高中班級數計算每週任課節數。總量管制減課節數依國高 中班級數換算。
- 十六、教師任課節數採單一任課節數,教師兼辦行政及專業工作減授課節數後,均視為單一 應任課節數。凡超過應任課節數之任課時數,均可支付超鐘點費。 軍訓教官(一般教官)平均授課後,每週授課節數仍有超授十節數以上時,依前項規 定辦理。
- 十七、公立學校專任教師每週任課節數應依規定辦理,如有未依規定除追繳溢領鐘點費外, 失職人員並予議處。
- 十八、私立學校教師任課節數得比照公立學校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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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5-04-2017
臺北市高級中學教師每週任課節數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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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9 年 07 月 13 日
中華民國99年7月13日臺北市政府教育局(99)北市教中字第09937111800號函修正全文18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