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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3-01-4004
自治規則
民國 95 年 07 月 30 日
中華民國95年7月30日臺北市政府府法三字第09584445100號令訂定發布全文12條及編制表;並自發布日施行
  • 第 1 條
    本規程依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組織規程第八條規定訂定之。
  • 第 2 條
    臺北市建築管理處(以下簡稱本處)置處長,承都市發展局局長之命,綜 理處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置副處長二人,襄理處務。
  • 第 3 條
    本處設下列各科、室及隊,分別掌理各有關事項: 一 建照管理科:建築工程之建造執照、雜項執照、拆除執照之核發,建 築工程規劃設計之查核、變更使用執照、室內裝修工程之許可及建造 執照有關結構、消防、衛生、水電等配合辦理等事項。 二 施工管理科:建築工程之施工勘驗及管理、使用執照之竣工勘驗及核 發、土資場之營運管理等事項。 三 使用管理科:建築物構造及設備之勘驗、違規使用及危險建築物拆除 工程之規劃及執行、山坡地住宅社區之環境調查及鑑定、建築物變更 使用工程及室內裝修工程之查驗、建築物耐震能力之評估及規劃、騎 樓改善工程之規劃、設計及監造等事項。 四 營建管理科:建築師及營造業之登記、獎懲、管理、從業人員之講習 、輔導及建築法規之研議、整理、營造業專任工程人員之管理及懲戒 等事項。 五 違建處理科:舊有違建修繕工程管理、新舊違建拆除工程規劃及執行 、公共工程地上物補償及拆遷工程規劃及執行等事項。 六 違建查報隊:新違章建築之勘查、認定及舊有合法房屋及既存違章建 築修繕工程之認定、勘查等事項。 七 公寓大廈管理科:公寓大廈管理及其組織核備、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 之管理、許可、廣告物美化更置工程及違規廣告物之拆除工程執行等 事項。 八 資訊室:都市計畫圖、地籍套繪圖及其他建築管理有關資訊資料之蒐 集、整理、統計、運用及建築執照檔案之處理等事項。 九 秘書室:文書、檔案、研考、事務、出納及不屬其他各科、室、隊事 項。
  • 第 4 條
    本處置總工程司、主任秘書、專門委員、副總工程司、科長、主任、隊長 、正工程司、秘書、專員、股長、副工程司、分析師、分隊長、幫工程司 、稽查、區隊長、工程員、設計師、管理師、科員、助理員、助理工程員 、辦事員及書記。
  • 第 5 條
    本處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及科員,依法辦理本處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
  • 第 6 條
    本處設人事室,置主任、科員及助理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 第 7 條
    本處設政風室,置主任及科員,依法辦理政風事項。
  • 第 8 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 第 9 條
    處長出缺,繼任人選未任命前,由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轉陳臺北市政府 派員代理。 處長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職務代理順序如下: 一 副處長。 二 總工程司。
  • 第 10 條
    本處設處務會議,由處長召集之,每月舉行一次,必要時得開臨時會議, 均以下列人員組成之: 一 處長。 二 副處長。 三 總工程司。 四 主任秘書。 五 副總工程司。 六 科長。 七 主任。 八 隊長。 處務會議開會時,由處長擔任主席。前項會議,必要時得由處長邀請或指 定其他有關人員列席或參加。
  • 第 11 條
    本處分層負責明細表分甲表、乙表及丙表,甲表由本處擬訂,報請臺北市 政府都市發展局轉陳臺北市政府核定;乙表由本處擬訂,報請臺北市政府 都市發展局核定;丙表由本處訂定,報請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備查。
  • 第 12 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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