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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1-02-2061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5 年 07 月 20 日
中華民國95年7月20日臺北市政府衛生局(95)北市衛醫護字第09534689201號函訂定發布全文11點
  •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衛生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強化本市醫事人員對兒童及少 年保護、家庭暴力及性侵害事件之責任通報制度,加強責任通報案件之調查處理及行政 獎懲,特定本作業規定。
  • 二、本要點各種事件定義如下: (一)兒童及少年保護事件,指兒童及少年,有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三十四條第一項各 款所列情形之一者。 (二)家庭暴力事件,指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所稱家庭暴力者。 (三)性侵害事件,指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所稱性侵害犯罪之行為。
  • 三、醫事人員通報責任如下: (一)前點第一款人員於知悉兒童及少年保護事件時,應立即向本市家庭暴力暨性侵害 防治中心通報,至遲不得超過24小時。 (二)前點第二款人員於執行職務,知有家庭暴力之犯罪嫌疑者,應通報本市家庭暴力 暨性侵害防治中心。 (三)前點第三款人員於執行職務,知有疑似性侵害犯罪情事者,應立即向本市家庭暴 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通報,至遲不得超過24小時。
  • 四、為調查處理未盡責任通報案件及獎勵善盡通報職責之醫事人員,本局得成立審議小組, 召開兒童及少年保護、家庭暴力及性侵害事件調查審議會議。(以下簡稱審議會議)
  • 五、審議小組由本局主任秘書召集,邀請業務處代表1名、醫療機構代表1名本府家庭暴力暨 性侵害防治委員會委員2名,共5人組成。
  • 六、本局召開審議會議調查獎懲案件有疑義時,得由受獎懲之責任通報人員、有關人員或其 單位主管,列席審議會議予以說明。
  • 七、審議會議受理案件來源如下: (一)本府提請調查或審議者。 (二)依第三點規定辦理,且積極配合提供完備資訊,有助社工員介入處理,經民經民 眾舉報,或其他相關單位舉報送府核定受理調查或審議者。
  • 八、審議會議處理程序如下: (一)依本要點受理之案件,如由相關單位提請調查或審議,應檢附相關佐證資料。 (二)本局應自受理案件後一個月內,召開審議會議進行調查。 (三)調查過程中,應保護申請人、相對人及被通報人之隱私權,並應作成調查報告, 俾為審議依據。 (四)審議結果確定後,移送本局相關單位辦理行政獎懲事宜,未盡責任通報之案件, 應併移送本府依相關規定辦理。
  • 九、行政懲罰: 醫事人員未依規定通報者,則依家庭暴力防治法、性侵害防治法及兒童及少年福利法辦 理。
  • 十、責任通報醫事人員或醫療機構有下列情形得給予獎勵: (一)對事件通報有優異表現者。 (二)對事件個案處置有具體成果者。 (三)對責任通報發展與提昇,有特殊貢獻者。
  • 十一、獎勵責任通報人員或醫療機構方式如下: (一)公務人員,提報相關單位辦理敘獎。 (二)非公務人員,發給獎狀、獎座或獎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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