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政府原住民事務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加強凱達格蘭文化館附設圖書室( 以下簡稱本館圖書室)之服務功能,以支援與提供教育及研究所需原住民相關閱覽及參 考之資訊為目的,並促進期原住民相關館藏資料之流通,增進使用效益,特訂定本要點 。
- 二、本館圖書室原住民相關館藏圖書分為下列兩類:(一)紙本資料:圖書、期刊等。(二 )非紙本資料:光碟、錄影(音)帶等。
- 三、申辦本館圖書室借書證可憑附有照片證明之有效證件(如國民身分證、健保卡、學生證 等)親自辦理。但未滿十二歲者可持戶口名簿影本或近三個月內之戶籍謄本直接辦理; 或由其直系親屬或法定監護人代為辦理。
- 四、凡完成本館圖書室借書證之申辦手續者,得於開放時間進入與借閱,並限本人使用,不 得借予他人使用;如借書證遺失者,應至本館圖書室服務台重新申請補發,並繳交工本 費新台幣(以下同)50元。
- 五、本館圖書室開放閱覽時間為:星期二至星期日,每日上午九時至十二時,下午一時三十 分至五時,星期一及國定假日休館。
- 六、使用閱讀區應配合本館圖書室開放時間,且不得為研讀寫作以外之使用。
- 七、圖書借閱數量不限,但遇本館圖書室需要,得隨時要求歸還。
- 八、欲借之圖書資料,可來電、書面或洽本館圖書室服務台辦理預約。借閱期限以十四日為 限。
- 九、凡借閱之圖書資料,歸還時應保持完整,如有遺失或污損情形嚴重者,依下列規定賠償 : (一)有登錄價格者:依價格之兩倍賠償。 (二)無登錄價格者:無登錄價格者。 (三)多媒體類:每件以1,000元為定價賠償。
- 十、使用本館圖書室應遵守下列注意事項: (一)禁止攜帶飲料、食物、寵物入內。 (二)服裝儀容不整者,禁止入內。 (三)禁止喧嘩吵鬧等影響他人之各種行為。 (四)保持清潔,使用完畢後將桌椅歸位,垃圾自行清理乾淨。 (五)書刊閱畢,請隨即放回原處。
臺北市歷史法規所有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29-02-2005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5 年 08 月 04 日
中華民國95年8月4日臺北市政府府原一宇第09530502600號函訂定發布全文10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