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1 條本辦法依規費法第十條規定訂定之。
- 第 2 條申購土地界標,應填具申請書向臺北市各地政事務所繳費申購。
- 第 3 條申請土地複丈案併同申購土地界標者,得申請地政事務所於排定複丈日期 代送界標至會同地點。
- 第 4 條依本辦法申購之土地界標種類及收費基準如下: 一、鋼釘界標每支新臺幣十元。 二、塑膠界標每支新臺幣四十五元。 前項收入應依年度預算程序辦理。
- 第 5 條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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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7-02-4002
自治規則
民國 100 年 10 月 24 日
中華民國100年10月24日臺北市政府(100)府法三字第10033630600號令修正發布第1條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