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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7-02-4002
自治規則
民國 95 年 08 月 15 日
中華民國95年8月15日臺北市政府(95)府法三字第09532045700號令訂定發布全文5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 第 1 條
    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規範土地界標申購事宜,特訂定本辦法 。
  • 第 2 條
    申購土地界標,應填具申請書向臺北市各地政事務所繳費申購。
  • 第 3 條
    申請土地複丈案併同申購土地界標者,得申請地政事務所於排定複丈日期 代送界標至會同地點。
  • 第 4 條
    依本辦法申購之土地界標種類及收費基準如下: 一、鋼釘界標每支新臺幣十元。 二、塑膠界標每支新臺幣四十五元。 前項收入應依年度預算程序辦理。
  • 第 5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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