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提昇工程執行效率,特於本府公共工程督導會報(以下 簡稱工程督導會報)下設工程協助審查及諮詢小組(以下簡稱諮詢小組)協助審查工程 招標之合理性及提供工程執行疑義諮詢,並訂定本要點。
- 二、本要點所稱工程,指非本府工務局、發展局、交通局、捷運局、地政處、自來水事業處 暨所屬主辦或代辦工程之本府各機關工程。
- 三、諮詢小組置召集人一人,由市長指派工務副秘書長或具工程專業之參事、技監、顧問擔 任,置副召集人一人,由召集人推薦適當人選擔任。諮詢小組置諮詢委員若干人,於實 施個案工程諮詢時由諮詢小組幕僚簽請召集人遴選之。 前項諮詢委員分領隊諮詢委員、府內諮詢委員及外聘諮詢委員,領隊諮詢委員由適當之 府內諮詢委員擔任,並為工程諮詢會議之主席。 諮詢委員協助審查及提供諮詢時,應遵守政府採購法第十五條第二項之迴避規定。 諮詢小組置工作人員若干人,由本府工務局指派適當人員組成,辦理幕僚事務。
- 四、非工程專業機關提報協助審查及諮詢範圍如下: (一)工程預算金額一億元以上,應提報諮詢小組核派委員協助審查工程規劃、設計之 合理性。 (二)工程預算金額二千萬元以上,於招標、施工階段,遇有困難無法解決問題,得申 請諮詢。 (三)工程於招標、施工階段符合以下條件之一者,由諮詢小組主動辦理協助審查或諮 詢: 1.本府工程施工查核小組建議之案件。 2.本府採購事務小組建議之案件。 3.工程督導會報裁示之案件。
- 五、協助審查及諮詢案件作業程序如下: (一)提報機關應於工程規劃、設計各階段審查會議前一個月,填寫工程協助審查提案 表,或工程諮詢案填寫諮詢提案表,(如附表 1、 3)函送諮詢小組。 (二)諮詢小組幕僚依提案性質,簽請召集人(或召集人授權副召集人)遴選領隊諮詢 委員及其他諮詢委員後,召開會議(必要時可辦理現場勘查),將諮詢委員意見 作成工程協助審查或諮詢處理表(如附表 2、 4),並建立協助審查及諮詢資料 庫供本府各機關查詢及下載。 (三)如提案性質屬較單純可歸由本府相關權責機關協處者,即可由諮詢小組逕送該權 責機關協處,並副知提案機關。
- 六、協助審查及諮詢建議事項,係針對工程專業及工務行政之協助,並不具法律效力,提案 機關不得作為變更設計等相關行政權責之依據。
- 七、協助審查、諮詢委員及工作人員,均為無給職。
- 八、協助審查及諮詢過程中,諮詢委員係以專家學者身分出席,提案機關應給付諮詢委員出 席費,本府不另支給兼職費。 前項出席費用,由提案機關年度相關預算支應。
- 九、諮詢小組幕僚所需經費,由本府工務局年度相關預算支應。
- 十、諮詢小組發文,應以本府名義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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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6-01-2026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4 年 06 月 05 日
中華民國104年6月5日臺北市政府(104)府授人管字第10430717801號函自即日起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