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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7-05-2008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0 年 12 月 14 日
中華民國100年12月14日臺北市政府交通局北市交管字第10031412900號令發布廢止;並自101年1月1日生效
  • 一、依據: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95年監理業務政風督導考核會議主席指(裁)示事 項。
  • 二、目的:為督導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監理處及民間代檢廠落實執行「汽車委託檢驗實 施辦法」第十一條規定辦理汽車檢驗事宜,以維檢驗品質並促進行車安全。
  • 三、實施對象:本市監理處及受委託辦理汽車定期檢驗之代檢廠。
  • 四、實施方式 (一)由本府交通局(以下簡稱本局)邀集成立跨機關稽核小組,小組成員為本府政風 處、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本市監理處、本市交通事件裁決所、本局政風室及運 輸管理科(其中監理處成員須含具檢驗員資格之技術人員 1名),每半年不定期 至本市監理處及代檢廠抽查檢驗流程。 (二)抽查項目如附表,考核表於實施抽查考核後至少保存一年,必要時得延長之。 (三)抽查之汽車種類應包括小型車及大型車。
  • 五、獎懲 (一)本市監理處受檢人員考核結果列入年終考績參考。若有違失者,依公務員相關獎 懲規定辦理。 (二)代檢廠考核結果列入平時考核參考。未符合規定者,依「汽車委託檢驗實施辦法 」及「汽車檢驗員汽車駕駛考驗員檢定及管理辦法」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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