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依據:本府95年監理業務政風督導考核會議主席指(裁)示事項。
- 二、目的:為督導本市監理處及民間代檢廠落實執行汽車委託檢驗實施辦法第十一條規定辦 理汽車檢驗事宜,以維檢驗品質並促進行車安全。
- 三、實施對象:本市監理處及受委託辦理汽車定期檢驗之代檢廠。
- 四、實施方式: (一)由本局邀集成立跨機關稽核小組,小組成員為本府政風處、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 、本市監理處、本局政風室及第三科(其中監理處成員須含具檢驗員資格之技術 人員1名),每月不定期至本市監理處及代檢廠抽查一般檢驗項目(即目視檢視 項目)。 (二)抽查項目如附表,考核表於實施抽查考核後至少保存一年,必要時得延長之。 (三)抽查之執行,小型車於檢驗員一般檢驗合格後至辦理簽證前實施,大型車於檢驗 合格簽證前辦理檢驗拍照時實施。
- 五、獎懲: (一)本市監理處受檢人員考核結果列入年終考績參考。若有違失者,依公務員相關獎 懲規定辦理。 (二)代檢廠考核結果列入年度考核參考。未符合規定者,依汽車委託檢驗實施辦法及 汽車檢驗員汽車駕駛考驗員檢定及管理辦法規定辦理。
- 六、本方案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修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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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7-05-2008
臺北市政府交通局實施汽車檢驗督導考核方案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5 年 09 月 01 日
中華民國95年9月1日臺北市政府交通局北市交三字第09533975801號函訂定發布全文6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