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1 條本標準依農業發展條例第八條之一規定訂定之。
- 第 2 條本標準之主管機關為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執行機關為本府建設 局(以下簡稱建設局)。
- 第 3 條本標準所稱農業用地,指農業發展條例施行細則第二條第一項第四款及第 十四條之一規定之土地。
- 第 4 條申請人申請搭建無固定基礎之臨時性與農業生產有關設施(以下簡稱簡易 寮舍)時,應檢具申請書、土地登記謄本、施工圖說、農業生產經營計畫 、土地所有權人身分證影本及土地使用同意書,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 主管機關受理前項申請時,應由建設局邀集農業、水土保持及建築管理等 相關權責機關會同審查。
- 第 5 條本市都市計畫農業區之簡易寮舍,其種類、大小、規範依臺北市土地使用 分區管制規則辦理。 本市都市計畫農業區以外之農業用地,其簡易寮舍之搭建以一層為限,簷 高不得超過三公尺,脊高不得超過三.五公尺,其種類、材料、大小規範 如下: 一 供農作物栽培或育苗簡易之蔭棚,其構造材料為木、竹、角鋼(不固 定焊接)、塑膠布或塑膠板等,每座設施面積不超過一百四十五平方 公尺。 二 供農作物栽培或育苗之網室,其構造材料為角鋼(不固定焊接)、塑 膠布、塑膠網、鐵絲等,每座設施面積不超過三百三十平方公尺。 三 供農作物害蟲防治之網籠,其構造材料為角鋼(不固定焊接)、塑膠 網等,每座設施面積不超過十三.二平方公尺。 四 畜養家畜、家禽(不包括豬、牛、馬等中、大型家畜)之簡易寮舍, 其構造材料為竹、木、稻草、塑膠板等,每座設施面積不超過一百四 十五平方公尺。 五 簡易工作寮,其構造材料為竹、木、塑膠板等,每座設施面積不得超 過十三.二平方公尺,每宗土地○.二五公頃以下者,以一棟為限。
- 第 6 條依本標準施設之簡易寮舍限農業使用,不得變更使用、舖設水泥地板、擴 建或編釘門牌。 違反前項規定者,廢止其許可,並依建築法、臺北市違章建築處理要點等 有關規定處理。
- 第 7 條本市保安林及保護區林地不適用本標準之規定。
- 第 8 條本標準所定書表格式,由建設局定之。
- 第 9 條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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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4-05-4012
自治規則
民國 95 年 09 月 08 日
中華民國95年9月8日臺北市政府府法三字第09532290700號令訂定發布全文9條;並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