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規範本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以下簡稱各機關)之公有 設施,以對臺灣有貢獻之歷史人物命名,藉此推崇其事蹟,並使民眾緬懷其德澤,特訂 定本要點。
- 二、各機關就其所屬公有設施,以對臺灣有貢獻之歷史人物命名時,應依下列程序辦理: (一)召開會議審查,必要時,得徵詢市民意見。 (二)提報市政會議審議。
- 三、各機關召開會議審查時,應邀集學者專家及有關機關參與。 前項邀集之學者專家至少有二名為臺灣史之學者專家。
- 四、於完成命名程序後,各機關應依本要點規定,於該公有設施適當處所,設置名牌及說明 牌。
- 五、名牌及說明牌文字應採中、英文對照,必要時得增列他國文字。
- 六、名牌及說明牌之文字內容、格式,應由各機關簽會文化局、觀光傳播局後,報府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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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31-04-2008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6 年 11 月 16 日
中華民國96年11月16日臺北市政府文化局北市文化四字第09630902900號函修正發布第6點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