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保障勞動職場工作安全,減少職業災害之發生,創造安 全舒適職場工作環境,彰顯政府對勞工生命安全與健康的重視與關懷,特設置臺北市職 場減災工作推動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積極推動降災,並訂定本要點。
- 二、依據: (一)臺北市政府勞工政策白皮書。 (二)行政院全國職場233減災方案。 (三)臺北市政府公共工程可以零災害計畫。
- 三、本委員會職掌如下: (一)研議本市職場工安減災策略相關事項。 (二)協調整合本府各局處對推動職場工安之支援與合作事項。 (三)健全本市職場防災法規與制度之推動及研議事項。 (四)推展工安宣導、教育、訓練之諮詢研議事項。 (五)其他有關本市職場工安減災工作之協調研議事項。
- 四、本委員會置召集人一人,由本府秘書長兼任,副召集人一人,由本府勞工局局長兼任, 並置委員十五人,由本府工務局、捷運工程局、建設局、環境保護局、教育局、衛生局 、交通局、警察局、都市發展局、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法規委員會、新聞處、公務人 員訓練中心、臺北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及臺北自來水事業處等機關各推派一員兼任之 。
- 五、本委員會推動期程,自設置成立日起至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並視需要得延 長之。
- 六、本會每二個月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並擔任主席;召 集人因故無法出席時,由副召集人代理之。
- 七、本委員會決議事項,依行政程序奉核後由各機關辦理,並按期將執行成效提交本府勞工 局彙整陳報。
- 八、本委員會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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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9-01-2007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7 年 03 月 10 日
中華民國97年3月10日臺北市政府府授人一字第09730167500號函發布自即日起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