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依據 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公共工程督導會報九十五年九月七日第四一次決議暨指( 裁)示事項辦理。
- 二、作業流程 本府公共工程督導會報工程協助審查及諮詢小組(以下簡稱諮詢小組)作業流程如下: (一)協助審查規劃、設計之案件:諮詢小組幕僚接獲提案機關工程協助審查案件後, 依提案性質簽請召集人(或召集人授權副召集人)遴選領隊諮詢委員及其他諮詢 委員,參與工程主辦機關各階段審查會議。工程主辦機關應依諮詢委員意見製作 工程協助審查紀錄表後(如附表 3),再將其意見採納情形回報諮詢小組列管; 其後續處理結果並應送諮詢小組備查。 (二)本府公共工程督導會報工程協助審查作業流程,如圖一。 (三)協助諮詢招標、施工之案件:諮詢小組幕僚接獲提案機關工程諮詢案件後,依提 案性質簽請召集人(或召集人授權副召集人)遴選領隊諮詢委員及其他諮詢委員 ,參與工程主辦機關諮詢會議;必要時,可辦理現場會勘。工程主管機關應備妥 相關資料於會中報告,並將諮詢委員意見製作工程諮詢紀錄表後(如附表 7), 再將意見採納情形回報諮詢小組列管;其後續處理結果並應送諮詢小組備查。 (四)簡易諮詢案件(提案情節可逕交由工程或權責機關協處者):諮詢小組得逕送本 府相關工程或權責機關協處,並副知提案機關,工程或權責機關應將協處結果, 製作工程諮詢處理表(如附表 6),交由工程主辦機關參辦,工程主辦機關應將 其意見採納情形回報諮詢小組列管,且後續處理結果應送諮詢小組備查。如仍有 無法處理之問題,得視情況再行提報諮詢小組協助處理。 (五)本府公共工程督導會報工程諮詢作業流程,如圖二。 (六)提案機關應於召開會議前二星期,將與案情相關之規劃設計文件、施工計畫書、 地質調查資料、施工現場照片或影片光碟等送交諮詢委員。
- 三、諮詢委員協助審查及諮詢任務 (一)協助審查規劃、設計階段之工程:諮詢委員應協助審查其計劃、預算、工期、施 工技術與規範等內容之可行性、合理性與合法性。 (二)協助諮詢招標、施工階段之工程:諮詢委員應協助個案工程所面臨之難題,建議 解決方案,並得就申請案件分析是否因調查、規劃、設計或施工錯誤、疏失所造 成。
- 四、諮詢委員改派 諮詢小組所簽派諮詢委員,倘其專才非符合工程主辦機關處理問題之需求;或諮詢委員 所提工程協助審查、工程諮詢意見,無法解決工程疑義問題,得由諮詢小組先派員瞭解 後,再簽派適當諮詢委員協處,並視情況派員協同辦理。
- 五、諮詢案例資料庫建置 諮詢小組應彙整協助審查及諮詢結果,並建立諮詢案例資料庫供本府各機關查詢及下載 參考。
- 六、諮詢案件檢討 諮詢小組應按月彙整工程諮詢意見採納情形,並提報本府公共工程督導會報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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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6-03-2008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4 年 06 月 10 日
中華民國104年6月10日臺北市政府(104)府授工土字第10430178401號函自即日起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