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為防治性騷擾及保護被害人之權益,依性騷擾防治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訂定 臺北市立圖書館性騷擾防治申訴及調查處理原則(以下簡稱本館、本原則)。
- 二、本原則所稱性騷擾係指性侵害犯罪以外,對他人實施違反其意願而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行 為,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以該他人順服或拒絕該行為,作為其獲得、喪失或減損與工作、教育、訓練、服 務、計畫、活動有關權益之條件。 (二)以展示或播送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之方式,或以歧視、侮辱之言 行,或以他法,而有損害他人人格尊嚴,或造成使人心生畏怖、感受敵意或冒犯 之情境,或不當影響其工作、教育、訓練、服務、計劃、活動或正常生活之進行 。
- 三、本原則適用於本館員工於非執行職務期間對他人之性騷擾行為,但適用兩性工作平等法 及性別平等教育法者,不適用本原則。
- 四、為受理性騷擾申訴及調查案件,本館應設性騷擾申訴調查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 。 本委員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館長指定副館長或秘書兼任,並為會議主席,主任委員因 故無法主持會議時,得指定委員代理之;置委員有四人至八人,其成員之女性代表不得 低於二分之一,並視需要聘請專家學者擔任委員;委員親自出席,不得代理。 委員任期二年,均為無給職,因故出缺時,繼任委員之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本委員會開會時,應於全體委員二分之一出席方得開會,有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方得 決議,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 五、性騷擾之申訴,應書面或以言詞提出。其以言詞為之者,受理之人員或單位應作成紀錄 ,經向申訴人朗讀或使閱覽,確認其內容無誤後,由其簽名或蓋章。 申訴書或言詞作成之紀錄,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申訴人之姓名、性別、年齡、身分證明文件字號、服務或就學之單位及職稱、住 所或居所、聯絡電話。 (二)有法定代理人者,其姓名、性別、年齡、身分證明文件字號、職業、住所或居所 、聯絡電話。 (三)有委任人者,其姓名、性別、年齡、身分證明文件字號、職業、住所或居所、聯 絡電話,並檢附委任書。 (四)申訴之事實內容及相關證據。 (五)申訴之年月日。 申訴書或言詞作成之紀錄不合前項規定,而其情形可補正者,應通知申訴人於十四日內 補正。
- 六、性騷擾之申訴有下列情形之一,應不予受理: (一)申訴書或言詞作成之紀錄,未於前條第三項所定期限內補正者。 (二)同一事件已調查完畢,並將調查結果函復當事人者。
- 七、本館不受理性騷擾申訴時,應於申訴或移送到達二十日內以書面通知當事人,並副知本 市主管機關。 前項通知應敘明理由,並載明再申訴之期間為調查通知到達次日起三十日,及再申訴機 關為本市主管機關。
- 八、處理性騷擾事件之所有人員,對於當事人之姓名或其他足以辨識身分之資料,除有調查 之必要或基於公共安全之考量者外,應予保密。違反者,主任委員應立即終其參與,並 簽陳館長依規定辦理懲處;前述違反者如非本館成員,得函請其服務機關(構)依規定 辦理懲處事宜。
- 九、本委員會之調查程序如下: (一)應於接獲申訴或移送性騷擾申訴案件到達之日起七日內開始調查,並指派委員進 行案件調查,於二個月內調查完成,必要時得延長一個月。 (二)調查過程應以不公開方式為之,並保護當事人隱私,調查結束後,由委員將結果 作成調查報告,提本委員會審議。 (三) 本委員會之調查應秉持客觀、公正、專業原則,給予當事人充分陳述意見及答 辯機會。 (四) 本委員會調查,得通知當事人及關係人到場說明。 (五) 本委員會對申訴案件之調查結果,應簽陳館長核定後移請人事室依規定辦理懲 處或相關單位執行有關事項。 (六) 調查決定應以書面通知當事人及本市主管機關,書面通知內容應包括處理結果 之理由、再申訴之期限為調查通知到達次日起三十日內,及再申訴機關為本市 主管機關。
- 十、性騷擾事件之申訴調查,有下列情形之一,調查人員應自行迴避︰ (一)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四親等內之血親或三親等內之姻親或曾有此關係者為事 件之當事人時。 (二)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就該事件與當事人有共同權利人或共同義務人之關係者 。 (三)現為或曾為該事件當事人之代理人、輔佐人者。 (四)於該事件,曾為證人、鑑定人者。 性騷擾事件申訴之調查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當事人得申請迴避︰ (一)有前項所定之情形而不自行迴避者。 (二)有具體事實,足認其執行調查有偏頗之虞者。 前項申請,應舉其原因及事實,向本委員會為之,並應為適當之釋明;被申請迴避之調 查人員,對於該申請得提出意見書。 被申請迴避之調查人員在調查單位就該申請事件為准駁前,應停止調查工作。但有急迫 情形,仍應為必要處置。 調查人員有第一項所定情形不自行迴避,而未經當事人申請迴避者,應由該調查單位命 其迴避。
- 十一、本委員會於性騷擾事件調查過程中,得視當事人之身心狀況,主動轉介或提供心理輔 導及法律協助。
- 十二、本館應鼓勵所屬人員參與騷擾防治相關教育訓練。
- 十三、性騷擾事件已進入偵查或審判程序者,本委員會得決議暫緩調查。
- 十四、性騷擾行為經調查屬實,本館應視情節輕重,對加害人為適當之懲處如申誡記過、調 職,並予以追蹤、考核及監督,避免再度性騷擾或報復情事發生。
- 十五、本館應設申訴專線電話、傳真、專用信箱及電子信箱等,並指定專責處理人員。
- 十六、非本館之兼職委員及參與調查之專業人員撰寫報告書,得依規定支領撰稿費。出席會 議時得支領出席費。
- 十七、本委員會所需經費由本館相關預算項下支應。
- 十八、本原則奉 館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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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5-08-2019
臺北市立圖書館性騷擾防治申訴及調查處理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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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5 年 01 月 27 日
中華民國95年1月27日臺北市立圖書館北市圖人字第09530072300號函訂定發布全文18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