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依據: 臺北市士林區公所(以下簡稱本所)依性騷擾防治法第七條第一項及 第二項規定,特制定本所性騷擾防治措施計畫(以下簡稱本計畫)。
- 二、目的: 為防治性騷擾事件發生及保護被害人之權益。
- 三、防治及責任: (一)本計畫除公開揭示外,並於新進人員報到時宣導之。 (二)本所定期舉辦及宣導各項性騷擾防治訓練及法令。 (三)鼓勵同仁參加其他單位相關法令研習及訓練。 (四)製作相關標語宣導各項性騷擾防治措施。 (五)本所訂定「禁止性侵害暨性騷擾」聲明?事公開承諾。 (六)利用集會、電子郵件及網路等各種傳遞訊息方式,加強同仁有關性 騷擾防治措施及申訴管道之宣導。
- 四、程序及罰則: (一)本所於知悉有性騷擾之情形時,應採取糾正及補救措施、申訴管道 及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管道如下: 申訴專線電話:28826200-8404 申訴專用傳真:88615503 申訴專用信箱:bn_180@mail.taipei.gov.tw (二)本所為受理性騷擾申訴及調查案件,設置性騷擾申訴調查委員會, 置委員五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擔任會議主席,由區長指派之, 主任委員不能出席時得指定其他委員代理之;委員中女性不得低於 二分之一,並得視需要聘請專家學者擔任委員。本委員會之調查, 得通知當事人及關係人到場說明,並得邀請具相關學識經驗豐富者 協助。 本委員會應有委員半數以上出席始得開會,並應有半數以上之出席 委員之同意始得做成決議,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三)再申訴及調解相關程序依性騷擾防治法規定辦理。 (四)除依性騷擾防治法之罰則規定外,本所對於性騷擾案件不得為不當 差別待遇,以避免損害賠償責任。 (五)有關性騷擾定義及性騷擾事件之處理,依性騷擾防治法之規定,未 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
- 五、本計畫陳 區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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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2-01-2029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3 年 06 月 14 日
中華民國113年6月14日臺北市士林區公所奉首長核定廢止;並下達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