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壹、依據: 臺北市文山區公所(以下簡稱本所)依性騷擾防治法第七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特制 定本所性騷擾防治措施計畫(以下簡稱本計畫)。
- 貳、目的: 為防治性騷擾事件發生及保護被害人之權益。
- 參、防治及責任: 一、本計畫除公開揭示外,並於新進人員報到時宣導之。 二、定期舉辦及宣導各項性騷擾防治訓練及法令。 三、鼓勵同仁參加其他單位相關法令研習及訓練。 四、製作相關標語宣導各項性騷擾防治措施。 五、訂定「禁止性侵害暨性騷擾」聲明?事公開承諾。 六、利用集會、電子郵件及網路等各種傳遞訊息方式,加強同仁有關性騷擾防治措施及 申訴管道之宣導。
- 肆、程序及罰則: 一、本所於知悉有性騷擾之情形時,應採取糾正及補救措施、申訴管道及性騷擾防治措 施,申訴管道如下: 申訴專線電話:29365522-303 申訴專用傳真:29365036 申訴專用信箱:bs-950205@mail.taipei.gov.tw 二、本所為受理性騷擾申訴及調查案件,設置性騷擾申訴調查委員會,置委員五人(委 由本所調解委員會委員擔任之),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擔任會議主席,由區長指派 之,主任委員不能出席時得指定其他委員代理之;委員中女性不得低於二分之一, 並得視需要聘請專家學者擔任委員。本委員會之調查,得通知當事人及關係人到場 說明,並得邀請具相關學識經驗豐富者協助。 本委員會應有委員半數以上出席始得開會,並應有半數以上之出席委員之同意始得 做成決議,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三、再申訴及調解相關程序依性騷擾防治法規定辦理。 四、除依性騷擾防治法之罰則規定外,本所對於性騷擾案件不得為不當差別待遇,以避 免損害賠償責任。 五、有關性騷擾定義及性騷擾事件之處理,依性騷擾防治法之規定,未規定者,適用其 他法律。
- 伍、本計畫陳 區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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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2-01-2026
臺北市文山區公所性騷擾防治措施計畫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5 年 03 月 10 日
中華民國95年3月10日奉臺北市文山區公所首長核准下達訂定全文5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