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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1-03-2016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5 年 09 月 19 日
中華民國95年9月19日臺北市政府府人二字第09502855400號函核定修正全文9點
  • 一、臺北市政府衛生局(以下簡稱本局)為提升臺北市立聯合醫院(以下簡稱聯合醫院)經 營效能、擴大院長及副院長人才來源,並以客觀、公正、專業之方式遴選適任之院長及 副院長,特訂定本要點。
  • 二、聯合醫院院長及副院長,如決定遴選時,應成立遴選委員會辦理遴選。 遴選委員會置委員九人至十三人,開會時由委員互推一人為主席,委員由本局就具有下 列條件人員於每次召開聯合醫院院長及副院長遴選時遴聘之: (一)對國家衛生政策及方針有深刻瞭解者。 (二)對市立醫院之發展方向有深刻認識者。 (三)曾任市立醫院或同等級以上醫院院長職務,對醫院之運作或對衛生行政有豐富經 驗者。 (四)各大學相關醫學學術領域之教授級專業人士。 (五)在學術或管理上有傑出成就之社會賢達。 遴選委員會有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所定迴避事由時,應自行迴避。
  • 三、遴選委員會之職掌: (一)甄審方式之決定。 (二)候選人資格條件之確認。 (三)候選人資績評分之評定。 (四)候選人員名次之排定。
  • 四、遴選委員會會議之決議應有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可否 同數時,取決於主席。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
  • 五、參加聯合醫院院長及副院長職務之遴選者,應具備下列資格並願意遵守本要點第七點所 規定之職責: (一)院長: 除具備醫事人員人事條例所定師(一)級任用資格及部定副教授以上資格外,須 符合下列各款資格之一: 1.現任或曾任醫學中心或聯合醫院(含前臺北市立醫院)副院長職務二年以上或 醫療單位主管職務四年以上,著有績效者。 2.現任或曾任其他區域醫院副院長職務三年以上或醫療單位主管職務六年以上, 著有績效者。 3.現任或曾任醫院評鑑二百五十床以上之醫療機構擔任院長職務六年以上,著有 績效者。 (二)副院長: 專任副院長應具備公務人員任用法所定之資格條件,兼任副院長除具備醫事人員 人事條例所定師(二)級任用資格及部定副教授以上或臨床教授資格外,須符合 下列各款資格之一: 1.現任或曾任醫學中心或聯合醫院(含前臺北市立醫院)副院長職務一年以上或 醫事單位主管職務三年以上,著有績效者。 2.現任或曾任其他區域醫院副院長職務二年以上或醫事單位主管職務五年以上, 著有績效者。 3.現任或曾任醫院評鑑二百五十床以上之醫療機構副院長職務五年以上,著有績 效者。
  • 六、遴選作業程序: (一)院長或副院長職務出缺時,由本局依本要點規定,擬訂甄選規範,上網公開甄選 。 (二)彙整候選人資格,並製作遴選評分表(如附件一),供遴選委員會審議。 (三)成立遴選委員會,就候選人員之資格條件進行審議。 (四)遴選委員會應參酌候選人基本資料、學術素養、人格特質、治院理念與願景、訪 問所得及面談情形,以及參酌醫院發展需要,就候選人之專業知識、訓練進修、 教師資格、學術發表著作及行政領導能力,經充分討論後,議決院長及副院長人 選排名順序。 (五)本局就遴選委員會所排名推薦名單,院長部分,簽陳市長圈選核派,副院長部分 ,由本局局長核圈,並簽陳市長核派。
  • 七、院長及副院長之職責如下: (一)實踐憲法第一百五十七條及憲法增修條文第十條所規定公立醫院之公共服務義務 ,積極照顧弱勢族群。 (二)結合社區基層醫療體系,落實市民健康之公共衛生責任。 (三)提升整體醫療服務品質與教學及研究水準。 (四)院長及副院長就任時,除遵守公務員服務法誓言外,並應盡一切努力鼓勵督促所 屬恪遵醫師誓詞(如附件二)
  • 八、聯合醫院院長及副院長任期為三年,並得連任一次,但基於業務特殊需要,得於連任期 限屆滿後,延長一年。如因業務需要或特殊情況,得隨時派免兼或遷調,不受任期之限 制。 本局於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應就其品德、學識、才能、工作績效及領導能力等項綜 合考核,以作為續派免之參考。 職期之計算,以實際到職日起算,並以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為屆滿日期。
  • 九、參與院長及副院長遴選之相關人員,在遴定前應對遴選委員會委員名單及遴選過程嚴守 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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