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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8-01-2015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4 年 09 月 21 日
中華民國104年9月21日臺北市政府(104)府授人管字第10431208100號函自即日起停止適用
  •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及權益受損協調事項,依身心 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設置臺北市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推動小組(以下 簡稱本小組),並訂定本要點。
  • 二、本小組任務如下: (一)整合規劃、研究、諮詢、協調推動促進本市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相關事宜。 (二)受理本市身心障礙者權益受損協調事宜。 (三)其他促進本市身心障礙者權益及福利保障相關事宜。
  • 三、本小組置小組委員十七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副市長兼任,一人為副主任委員, 由本府社會局(以下簡稱社會局)局長兼任。
  • 四、本小組委員除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外,其餘委員由本府就以下人員遴聘之: (一)本府勞工局、教育局、衛生局、交通局、都市發展局局長五人。 (二)身心障礙福利學者或專家三人。 (三)身心障礙者或其監護人代表二人。 (四)民間相關機構代表二人,由社會局許可設立之私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互推之。 (五)民間相關團體代表三人,由本府許可設立且從事身心障礙福利或權益保障之社會 福利團體或公益法人互推之。 前項委員單一性別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 委員任期二年,連選得連任一次,但機關代表或民間機構、團體出任者,應隨其本職進 退。委員出缺不足總數四分之三時,應予補聘;補聘委員之任期至原委員任期屆滿之日 為止。
  • 五、本小組置執行秘書一人及工作人員若干人,均由社會局派員兼任。
  • 六、本小組每四個月開會一次,由主任委員召集並為主席,必要時得召集臨時會議。主任委 員不能出席時,由副主任委員代理之;副主任委員不能出席時,由委員互推一人代理之 。
  • 七、本小組開會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決議事項應經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可否同 數時,取決於主席。 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但機構或團體代表之委員如未能親自出席時,得以書面委託所屬 機構或團體內之工作人員或會務人員代表出席。 前項指派之代表列入出席人數,並參與會議發言及表決。
  • 八、本小組開會時得邀請相關學者、專家、機關(構)、團體派員列席;並應將會議紀錄函 送相關機關(構)、團體參考或辦理。
  • 九、本小組兼職人員均為無給職。
  • 十、本小組所需經費,由社會局年度相關預算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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