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臺北市空中纜車系統營運管理辦法第六條規定之空 中纜車系統履勘作業,特訂定本作業規定。
- 二、空中纜車系統由本府或委由民間投資方式辦理者,應由工程建設機關或民間機構報請本 府履勘。
- 三、空中纜車系統工程建設暨營運機構報請履勘前,應確認擬通車營運路段已完成下列營運 要件,且經整合測試及完成至少連續三日營運模式正常操作之試運轉,無營運安全之虞 : (一)各項土木建築、纜索系統設備及相關機電工程完竣。 (二)營運必須人員均已進駐,並完成各項模擬演練之準備。 (三)各項必要之營運規章已訂定完成。 (四)緊急逃生設施、安全防護措施及有關安全標示均已具備。 (五)票務系統測試正常。
- 四、本府辦理履勘時應分組進行,得指派本府相關單位人員,並聘請相關專家、學者共同組 成履勘小組辦理履勘,其所發現缺失應監督改善。
- 五、履勘要項如附件。
- 六、辦理履勘時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整體性檢視空中纜車系統相關軟、硬體設施與設備之功能,是否符合營運需求及 安全。 (二)營運、維修人力之配置與訓練及相關營運規章等,是否完備且足以維持正常營運 。 (三)履勘並非工程驗收。
- 七、履勘實施方式及程序如下: (一)文件檢視:由履勘小組分組進行書面文件審核。 (二)實地勘查:由履勘小組進行實地勘查,除現場抽檢外,並得模擬狀況,測試營運 機構人員之處置與應變能力。 (三)履勘會議:實地勘查完畢,應舉行會議,由履勘小組依履勘結果作成紀錄及建議 。
- 八、履勘中所發現缺失,其攸關營運安全及營運所必要之項目,非經改正,不得通車營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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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7-07-2003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5 年 10 月 12 日
中華民國95年10月12日臺北市政府府授交五字第09534850800號函修正發布全文8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