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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7-07-2003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5 年 01 月 25 日
中華民國95年1月25日臺北市政府府交五字第09572763700號函訂定發布全文11點
  •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臺北市空中纜車系統營運管理第5條規定之空中纜 車系統履勘作業,特訂定本作業規定。
  • 二、空中纜車由本府或委由民間投資方式辦理者,應由工程建設機關或民間機構報請本府履 勘。 工程建設及營運機構為不同機關(構)辦理時,由工程建設主辦機關(構)主辦,營運 機構協辦。
  • 三、空中纜車系統工程建設暨營運機構報請履勘前,應確認擬營運路段已完成下列營運要件 ,且經整合測試,無營運安全之虞。 (一)各項土木建築、索道及相關工程完竣。 (二)營運必要設施已完成及營運所需人員已進駐,並完成各項整合模擬演練之準備。 (三)各項必要之營運規章及行車計畫已訂定完成。 (四)緊急逃生設施、安全防護、防雷擊及有關安全標示均已具備。 (五)票務系統測試正常。
  • 四、履勘應分組進行,並邀學者、專家參與。其所發現缺失應監督改善。
  • 五、履勘要項如附件
  • 六、經履勘合格,即可報請本府核發營運許可。
  • 七、本府辦理履勘時,得指派本府相關單位人員,並聘請相關專家、學者共同組成履勘小組 辦理履勘。
  • 八、辦理履勘時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整體性檢視空中纜車系統相關軟、硬體設施之功能與設施,是否符合營運需求及 安全。 (二)營運、維修人力之配置與訓練及相關營運規章等,是否完備且足以維持正常營運 。 (三)履勘並非工程驗收。
  • 九、履勘實施方式及程序如下: (一)前置作業:履勘小組應分組進行書面文件審核及相關文件抽查,遇有疑點民間機 構應予說明並得赴現場了解。 (二)實地勘查:履勘小組全員進行實地勘察,除現場抽檢外,並得模擬狀況,測試營 運機構人員之處置與應變能力。 (三)履勘會議:實地履勘完畢,應舉行會議,由履勘小組依履勘結果做出評定及改善 建議。
  • 十、履勘路段如經履勘小組評定已達營運通車基本要求,經該小組報請本府核准後,始得營 運通車。 履勘中所發現缺失,攸關行車安全及營運所必要之項目,非經改正,不得營運通車。
  • 十一、本作業規定奉 市長核定後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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