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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1-02-2072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5 年 10 月 20 日
中華民國95年10月20日臺北市政府衛生局北市衛人字第09537718500號函訂定發布全文10點;並自95年11月1日起施行
  • 一、依據: 公務人員週休二日實施辦法第二條。
  • 二、實施目的: 為使員工差勤管理人性化,提高工作士氣與行政效率,兼顧員工公私生活需要及消除緊 張情緒,以追求更高生活品質之需求,特訂定本要點。
  • 三、實施原則: (一)不影響民眾洽辦公務,不使民眾感到不便。 (二)建立完善周密之出勤管理制度,避免影響辦公紀律。 (三)維持公務之正常推行,不降低行政效率。
  • 四、實施對象: 各區健康服務中心員工。但基於業務需要,經機關首長或單位主管指定人員除外。
  • 五、實施方式: 上班時間分為彈性時間與核心時間: (一)彈性時間: 上午8時至9時;下午5時至6時。在此彈性時間內員工可自由選擇其上、下班時間 。 (二)核心時間: 上午9時至12時30分;下午1時30分至 5時。在此核心時間內,員工除依規定請假 者外,均應在勤。 (三)午休時間:中午12時30分至下午 1時30分。櫃臺留守等需為民服務人員除外,此 段時間不得併入彈性時間範圍內。
  • 六、每日彈性上班時段內,員工得自由選擇上班時間,其全日上班時數每日需上足 8小時, 半日上班,應足 4小時,上班不足上開時數者,除按現行規定請假外,一律以曠職處理 。
  • 七、請假時間計算方式: (一)全日請假:按正常上班時間辦理,自上午8時30分至下午5時30分。 (二)半日請假: 1.上午請假:按正常上班時間(8時30分至12時30分)辦理,當日下午上班時間 為1時30分至5時30分。 2.下午請假:按彈性上班時間,上午上班滿4小時後計算之。 (三)按小時請假:(以規定辦公時間為準) 1.未開始上班即請假者,一律不具彈性,依正常上班時間8時30分起算至9時30分 ,應請假1小時,9時30分至10時30分以前上班者,應請假2小時,餘類推。 2.已上班1小時以上再請假者,以8時扣除當日實際上班至下班(離開)時間,計 算請假時數。
  • 八、其他事項: (一)上午9時以後到達者為遲到,下午5時前離開者為早退;遲到、早退未辦理請假手 續者,即應視為曠職,但有職務上之理由或其他特殊情形,經查屬實並簽報核准 者,不在此限。 (二)請假、出差、外勤人員,應事先辦妥差假手續,未依規定請假者,以曠職論。 (三)平時加班人員及例假加班人員,到、退均要辦理到、退勤登記、打卡或感應後, 始計算加班時數。 (四)員工於辦公時間內,不得擅離職守,其無故不在勤者,或請假有虛偽情事者,均 以曠職論。 (五)停電或差勤管理系統故障,致無法辦理打卡或感應時,由人事室通知改按簽名方 式,並指派各單位專人負責出勤管理。 (六)為避免人員過度集中同一時段上班,各單位於彈性時間內,宜適度分配上班人員 ,單位人員較少者,至少須有 1人以上上班,從事接聽電話及其他聯繫協調等事 項,不得因實施彈性上班而影響業務正常運行。
  • 九、本要點如有未盡事項,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 十、本要點報奉臺北市政府衛生局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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