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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9-02-3008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95 年 10 月 19 日
中華民國95年10月19日臺北市政府新聞處北市新一字第09531197600號函訂定發布全文3點;並自95年10月20日起生效
  • 一、臺北市政府新聞處(以下簡稱本處)為有效處理違反兒童及少年性交 易防制條例事件,建立執法之公平性,減少爭議及提升公信力,特訂 定本基準。
  • 二、本處處理違反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如下表:
    違反事件 法條依據 法定裁罰 統一裁罰基準額度 備註
    刊登足以 引誘、媒 介、暗示 或其他促 使人為性 交易之訊 息。 兒童及少 年性交易 防制條例 第 33 條 第 1 項 新臺幣 5 萬元以上 60 萬元 罰鍰。 第 1 則罰鍰新臺 幣 5 萬元整,每 增加 1 則加罰新 臺幣 1 萬元整, 合計最高以新臺幣 60 萬元整為限。 報紙按日 核處;雜 誌按期核 處;圖書 按出版版 次及印刷 刷次核處 。
  • 三、前點個別案件之情況,為求公平適當並符合比例原則,應審酌違反行 政法上義務行為應受責難程度、所生影響及因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所得 之利益,並考量受處罰者之資力等因素,按裁罰基準酌量減輕或加重 處罰,但應敘明其減輕或加重之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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