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規範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公私立高級職業學 校針對有就業傾向之學生,規劃建教合作教育課程(以下簡稱建教合作)供學生選讀之 建教合作業務,特訂定本作業規範。
- 二、本作業規範適用於本市高級職業學校職業類科、高中附設職業類科、實用技能學程、綜 合高中專門學程及特殊教育學校(以下簡稱學校)。
- 三、本作業規範用詞定義如下: (一)階梯式:指一、二年級在學校接受基礎教育及專業理論教育,三年級在建教合作 機構接受專職教育。 (二)實習式:指依教育部訂頒課程標準實習或校內專業課程需求,於各年級實施並無 學年(期)調整課程架構需求,其實施期限如下: 1.一年級以寒暑假期間辦理為原則。 2.二年級除了假期實施以外,在學期中以五週為原則。 3.三年級除了假期實施以外,在學期中以十二週為原則。
- 四、學校應依下列方式辦理建教合作: (一)階梯式。 (二)實習式。 (三)其他:非屬前二項辦理模式者,學校得自訂模式名稱,經本市建教合作審議委員 會審核通過後實施。
- 五、學校為辦理建教合作,並配合專職教育需要,得於教育部訂頒課程標準或課程綱要之各 科教學科目學分數及每週授課時數參考表,依課程架構原則做學年(期)間課程調整。 學生在建教合作機構實習經學校考查合格,得採計為實習科目及校訂專業科目學分。
- 六、採計學分以外課程應於學校實施外,配合建教合作機構於寒暑假期間開設之課程,得於 校內排課實施,但不得向學生收取規定學雜費以外或輔導費用。
- 七、學校辦理建教合作,應配合事項如下: (一)組成建教合作協調會議每學期至少開會一次,必要時得臨時召集之。其成員由學 校實習、教務、學務、輔導、相關科(學程)主任、建教組長、生活輔導組長等 代表與建教合作機構指定代表兼任之(校長為當然召集人),負責聯繫、協調下 列事項: 1.技能訓練與學校課程之配合。 2.技術生技能訓練之規劃與安排。 3.技術生活輔導與管理事項。 4.技術生在廠(店)適應不良之處置。 5.技術生違反廠規之處置。 6.技術生訓練契約之解除與糾紛協調。 7.建教合作機構、停工、歇業,有關技術生安置之協調。 (二)辦理建教合作機構評估作業,評估建教合作機構事項應符合以下項目: 1.需經登記核准設立有案,開業滿三年以上,有心培養該行業人力之機構。 2.工作場所安全衛生符合規範。 3.具有該科相關實習訓練之環境與設備。 4.設置技能訓練人員,負責技術生技能訓練與填列「技能訓練進度表」工作。 5.設置輔導人員,負責技術生訓練過程、環境適應與學校、家長聯繫工作。 6.技術生人數不超過該建教合作機構員工四分之一。 7.每一建教合作機構技術生分配以二人以上為原則,該建教合作機構如有同校其 他方式之建教合作技術生者,得合併計算。 8.保障實習三個月以上之技術生於實習期間獲得勞基法規定最低以上工資。 9.辦理技術生勞健保,負擔全額費用或經與技術生家長協調同意分攤之部分費用 。 10.無惡意將技術生退廠紀錄。 11.有強制技術生住宿需求者,免費提供安全、衛生之住宿環境。 12.每學期返校日,不得列入扣除發給相關費用之依據。 (三)於每年六月三十日前,檢具以下資料向本局提出申請核准後辦理: 1.建教合作計畫書。 2.課程調整計畫(非上課時間實施者免備)。 3.採計學分成績考核計畫(採計科目以實習科目及校訂專業科目為限)。 4.技術生訓練計畫(含技術生訓練週記、技能訓練進度表等資料)。 5.技術生輔導計畫。 6.建教合作教育合約書,內容應包括下列各項: (1)實習科別、年級及學生數。 (2)實習起迄期間。 (3)學校與建教合作機構對技術生之輔導責任與分工。 (4)建教合作機構應提供與課程相關之技能訓練及指導之責。 (5)建教合作機構應提供有關技術生工作時間、休假、保險等事項,且不得違反 勞基法規定辦理。 (6)學生在建教合作機構實習期間投保及保費負擔。 (7)其他雙方應負之權利與義務。 7.技術生訓練契約草案,內容應包括: (1)訓練期限。 (2)訓練(工作)時段。 (3)訓練計畫。 (4)訓練生活津貼及發給方式。 (5)勞工保險、健保及團體保險之投保與負擔。 (6)住宿及輪調往返交通費之提供。 (7)勞動基準法對技術生之保障條款。 (8)其他雙方之權利義務。 8.建教合作機構評估報告表。 9.其他相關資料(如:上年度訪視建議改善結果報告等)。 (四)學生進入建教合作機構前,會同建教合作機辦理職前訓練,其課程內容包含該行 業之專業知識、安全衛生、職業倫理道德及勞動權益等相關知能。 (五)每週指派相關科專業教師實地瞭解技術生技能訓練情形,查核「技術生訓練週記 」、「技能訓練進度表」及相關部門輪調情形,並確實考核據以採計相關學分。 學校並得按實際赴建教合作機構人員週數每週支給三小時鐘點費酬勞。 (六)分發建教合作機構確定後,負責協調建教合作機構與學生及其家長簽訂技術生訓 練契約四份,由學校、建教合作機構、技術生各持一份,另一份函送本市勞工局 備查。 (七)定期指派導師或相關輔導人員協助建教合作機構依照「技術生輔導辦法」輔導技 術生,使技術生獲得良好的適應與學習。輔導人員赴建教合作機構輔導技術生, 應檢視學生住宿環境、瞭解學生適應與學習情形,如發現有歸責於建教合作機構 之缺失,應反應建請建教合作機構即時改進,返校並應提出輔導訪視報告。 前項輔導人員赴建教合作機構輔導技術生,學校依照「國內出差旅費規則」規定核實支 給差旅費。
- 八、實習方式採上課期間實施者,學生在建教合作機構實習期間,每學期應至少返校三次, 每次兩整天,接受學校課程教學與輔導。
- 九、建教合作機構應負擔下列之經費: (一)技術生在建教合作機構期間之津貼應依訓練契約發給,但不得低於公告之最低工 資。 (二)技術生在建教合作機構之住宿費。 (三)基礎訓練之部分經費。 (四)技術生在建教合作機構接受訓練期間,勞工保險及健保費用。 (五)超時訓練應發給之津貼,依勞動基準法第二十四條規定之延長工時工資標準計算 。 (六)有關訓練時間、休息、休假及職業災害補償事項,依勞動基準法第六十九條規定 辦理。
- 十、建教合作採實習式,並於寒暑假及假日期間辦理,或學期中辦理無涉課程調整、採計學 分屬校訂專業(實習)科目者,由學校逕予辦理建教合作機構評估合格後,提學校行政 會議通過後實施。
- 十一、學校辦理建教合作(含第十點免報本局事項),應於每學年度結束後一個月內,將該 學年度辦理情形函報本局備查,由本局視需求抽訪考核,考核結果列入下年度審核之 評估指標,考核所提出之建議改善意見,學校應即時或於下次學生分發進入建教合作 機構前改善完成,並於申請表件提報改善成果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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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5-03-2006
臺北市高級職業學校辦理建教合作教育作業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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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5 年 09 月 05 日
中華民國95年9月5日臺北市政府教育局北市教職字第09536784100號函訂定發布全文11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