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1 條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推動各項觀光活動,以活絡臺北市(以下 簡稱本市)觀光產業,特訂定本辦法。
- 第 2 條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本府觀光傳播局(以下簡稱觀光傳播局)。
- 第 3 條本辦法所稱觀光活動,指對促進本市觀光發展有助益或配合本府政策辦理 之觀光相關活動、訓練、推廣會或研討會。
- 第 4 條本辦法補助對象如下: 一、執行觀光傳播局指定觀光活動之法人。 二、其他本市立案之法人。但不含政黨、學校及其所屬單位,或以其為主 要股東或捐助之法人。
- 第 5 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觀光傳播局得不予補助: 一、政黨、學校及其所屬單位主辦、合辦、承辦或策劃之活動。以其他法 人名義申請者,亦同。但配合本府政策或執行觀光傳播局指定之觀光 活動者,不在此限。 二、尚有補助案件逾期未結,或前一年曾未依案執行。 三、以取得學位或學術升等為目的。 四、同一期申請二案以上。 五、申請案於當年度無法執行完成。但延續性案件,不在此限。 六、已向其他政府機關申請並獲補助。但經觀光傳播局認有補助必要者, 不在此限。 七、未就申請案編列百分之五十以上之自籌款。但配合本府政策或執行觀 光傳播局指定之觀光活動者,不在此限。 八、資料不齊全,經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 九、經評審委員會審查結果不補助。 年度經費用罄時,觀光傳播局得不受理補助案之申請或移至下年度辦理, 並公告之。
- 第 6 條觀光傳播局每年分二期受理補助申請,並採事前審查原則。第一期受理申 請時間為每年一月二日至一月二十一日止,第二期受理申請時間為每年六 月一日至六月二十一日止。必要時,觀光傳播局得另訂受理申請時間,並 公告之。
- 第 7 條申請補助者應於前條規定之期限內,檢附下列文件向觀光傳播局申請,逾 期不予受理: 一、臺北市觀光活動補助申請表。 二、觀光活動企畫書十份。 三、法人資格證明文件。 前項第二款之企畫書,應包含下列事項: 一、執行計畫創意構想、執行內容、配套措施及執行時程規劃。 二、經費籌措及資源整合計畫。 三、媒體宣傳推廣及造勢活動計畫。 四、申請補助者及其成員過去實績經驗。
- 第 8 條觀光傳播局為受理申請補助案件之審查,應邀集相關領域之學者專家及本 府相關機關代表五人至七人組成評審委員會。
- 第 9 條申請補助案件之審查事項如下: 一、活動之創意性、前瞻性與效益。 二、活動延續舉辦及成為本市特色之可能性。 三、宣傳推廣計畫。 四、觀光配套措施。 五、申請補助者之執行力。 六、對觀光傳播局或本市民眾增加提供之服務內容。 評審委員會進行審查時,申請補助者應依觀光傳播局通知時間派計畫主持 人到場簡報,經通知無正當理由未到場者,評審委員會得僅就現有資料進 行審查。 觀光傳播局於審查完竣後,應公告審查結果,並以書面通知申請補助者。
- 第 10 條補助對象應於活動結束後三十日內,檢附下列資料,送觀光傳播局辦理撥 款及核銷。但經觀光傳播局同意延期繳交者,不在此限: 一、成果報告書三份、光碟。 二、前項成果智慧財產權同意本府使用之授權書。 三、領據。 四、全案經費收支明細表。 五、補助經費之支出原始憑證。 六、其他觀光傳播局指定資料。 前項資料逾期繳交者,扣減原核准之補助款百分之五,每逾七天,另扣減 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二十止。
- 第 11 條補助對象應依計畫內容確實執行。補助對象經觀光傳播局同意,得變更計 畫,但以一次為限。 計畫因故無法執行者,補助對象應於事前通知觀光傳播局。 觀光傳播局為了解補助對象實施成效,得就計畫之實際執行情形、內容品 質、成果效益等事項,予以評鑑或實地訪視,必要時得要求補助對象提出 計畫執行報告。
- 第 12 條補助對象應於活動出版品、活動現場或媒體宣傳時,將觀光傳播局列為協 辦單位,並刊載觀光傳播局規定之訊息。
- 第 13 條補助對象執行計畫所得之成果資料,補助對象應授權本府得於辦理觀光宣 傳工作時,為各種方式之無償使用。 補助對象應與其員工或其他有關第三人約定,確保本府享有上述權利。
- 第 14 條核准補助處分,得載明下列各項附款: 一、補助對象依第七條及第十條規定檢送之資料有隱匿不實情事者,觀光 傳播局得撤銷原核准之補助處分。 二、補助對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觀光傳播局得視情節輕重,廢止原核准 之全部或部分補助處分: (一)未依計畫內容確實執行或因故無法執行。但有不可歸責於補助對象 之事由,且已支付相關經費者,不在此限。 (二)未經觀光傳播局同意,擅自變更計畫。 (三)拒絕接受評鑑、考核或查核。 (四)其他違反本辦法或其他法令規定之行為。
- 第 15 條本辦法所定書表格式,由觀光傳播局定之。
- 第 16 條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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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9-03-4003
臺北市觀光活動補助辦法
非現行版本
自治規則
民國 98 年 07 月 30 日
中華民國98年7月30日臺北市政府(98)府法三字第09835335800號令修正發布全文16條;並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