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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6-03-2022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7 年 06 月 27 日
中華民國97年6月27日臺北市政府府授工採字第09730195100號函修正發布全文10點;並自即日起適用
  • 一、本規定所稱工程採購,依政府採購法第二條及第七條定義認定之。 法人或團體接受機關補助辦理之工程採購,不適用本規定。
  • 二、工程採購於招標時應於招標文件載明物價指數調整工程款之計算方式,其方式擇下列之 一辦理:(由採購機關擇一於招標時載明) □ 依總指數漲跌幅超過百分之0部分計算物價調整款。 □ 依特定中分類項目指數漲跌幅超過百分之0部分計算物價調整款。 □ 依特定中分類項目指數漲跌幅超過百分之0部分計算物價調整款,而就非屬該特定中 分類項目之其他部分,依「營造工程物價指數不含該特定中分類項目總指數」漲跌幅 超過百分之0部分計算物價調整款。 □ 依特定個別項目指數漲跌幅超過百分之0部分計算物價調整款。 □ 依特定個別項目指數漲跌幅超過百分之0部分計算物價調整款,而就非屬該特定個別 項目之其他部分,依「營造工程物價指數不含該特定個別項目總指數」漲跌幅超過百 分之0部分辦理物價調整。 □ 其他(契約另有特別約定者從其約定)。 前項適用物價指數基期更換時,換基當月起實際施作之數量,自動適用新基期指數核算 工程調整款,原依舊基期指數調整之工程款不予追溯核算。每月公布之物價指數修正時 ,處理原則亦同。 如招標文件及契約未約定選用之計算方式者,視為採用依總指數漲跌幅超過百分之0部 分計算物價調整款之計算方式。
  • 三、採總指數漲跌幅超過百分之0部分計算物價調整款者: (一)工程進行期間,依行政院主計處公布之營造工程物價指數,就總指數漲跌幅超過 百分之0之部分,於估驗完成後調整工程款。 (二)計算方式: 1.估驗日當月總指數比較開標當月總指數,其指數增減率之絕對值超過百分之0 者,就漲跌幅超過百分之0部分,於估驗完成後就估驗款中之直接工程費調整 工程款。 指數增減率=(B/C-1)×100﹪ B =估驗日當月總指數。(估驗日係指估驗內容之最後施工日) C =開標當月總指數。但就契約新增單價項目之工程款,為該項目議價完成日 當月總指數。 指數增減率以計算至小數點以下第四位(第五位四捨五入)為原則。 2.每期估驗款均以下列公式計算調整金額(計算至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A×(1-E)×(指數增減率之絕對值)×F A =當期估驗之直接工程費=當期估驗款扣除其中之規費、規劃費、設計費、 土地及權利費用、法律費用、保險費、利息及稅什費(含廠商利潤、管理 費、稅捐)。直接工程費難以計算者,得經雙方合意以當期估驗款之80﹪ 代之。 E =已付預付款之最高額佔契約總價之百分比。 F =(1+營業稅率)。營業稅率應核實計之。 3.指數增減率為正值者,就上開調整金額給予補償;指數增減率為負值者,就上 開調整金額自估驗款中扣減。
  • 四、採特定中分類指數漲跌幅超過百分之0部分計算物價調整款者: (一)工程進行期間,該中分類項目,依行政院主計處公布之該中分類指數,就漲跌幅 超過百分之0之部分,於估驗完成後調整工程款。 (二)計算方式: 1.當期估驗日當月特定中分類項目指數比較開標當月該中分類項目指數,其指數 增減率之絕對值超過百分之0者,就漲跌幅超過百分之0部分,於估驗完成後 就估驗款中之屬該中分類項目金額調整工程款。 指數增減率=(B/C-1)×100﹪ B =估驗日當月特定中分類項目指數。(估驗日係指估驗內容之最後施工日) 。 C =開標當月特定中分類項目指數。但就契約新增單價項目之工程款,為該項 目議價完成日當月該中分類項目指數。 指數增減率以計算至小數點以下第四位(第五位四捨五入)為原則。 2.每期估驗計價金額中含該中分類項目之各工作項目均以下列公式計算調整金額 (計算至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A×(1-E)×D×(指數增減率之絕對值)×F A =含該中分類項目之工作項目之當期工程估驗款。 D =中分類項目權重=工程契約書所列工作項目每單位所含特定中分類項目( 不含任何其他費用)總價╱工程契約書所列該工作項目每單位之價格。( 如工程契約書無法計算出該中分類項目權重者,得依施工預算書計算之) 。 E =已付預付款之最高額佔契約總價之百分比。 F =(1+營業稅率)。營業稅率應核實計之。 3.指數增減率為正值者,就上開調整金額之合計金額給予補償;指數增減率為負 值者,就上開調整金額之合計金額自估驗款中扣減。 4.稅什費【含廠商利潤、管理費、稅捐(不包括營業稅)】、保險費不予調整。 5.如招標文件及契約約定另就非屬該特定中分類項目之其他部分,依行政院主計 處公布之「營造工程物價不含該特定中分類項目總指數」漲跌幅超過百分之0 部分計算物價調整款者,則應依本規定第三點第(二)款規定另行計算之,並 與上開調整金額總計,惟應注意不得有重複計算之情形。
  • 五、採特定個別項目指數漲跌幅超過百分之0部分計算物價調整款者: (一)工程進行期間,該個別項目,依行政院主計處公布之該個別項目指數,就漲跌幅 超過百分之0之部分,於估驗完成後調整工程款。 (二)計算方式: 1.當期估驗日當月特定個別項目指數比較開標當月該個別項目指數,其指數增減 率之絕對值超過百分之0者,就漲跌幅超過百分之0部分,於估驗完成後就估 驗款中之屬該個別項目金額調整工程款。 指數增減率=(B/C-1)×100﹪ B =估驗日當月特定個別項目指數。(估驗日係指估驗內容之最後施工日)。 C =開標當月特定個別項目指數。但就契約新增單價項目之工程款,為該項目 議價完成日當月該個別項目指數。 指數增減率以計算至小數點以下第四位(第五位四捨五入)為原則。 2.每期估驗計價金額中含該個別項目之各工作項目均以下列公式計算調整金額( 計算至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A×(1-E)×D×(指數增減率之絕對值)×F A =含該個別項目之工作項目之當期工程估驗款。 D =個別項目權重=工程契約書所列該工作項目每單位所含特定個別項目(不 含任何其他費用)總價╱工程契約書所列該工作項目每單位之價格。(如 工程契約書無法計算出該個別項目權重,得依施工預算書計算之)。 E =已付預付款之最高額佔契約總價之百分比。 F =(1+營業稅率)。營業稅率應核實計之。 3.指數增減率為正值者,就上開調整金額之合計金額給予補償;指數增減率為負 值者,就上開調整金額之合計金額自估驗款中扣減。 4.稅什費【含廠商利潤、管理費、稅捐(不包括營業稅)】、保險費不予調整。 5.如招標文件及契約約定另就非屬該特定個別項目之其他部分,依行政院主計處 公布之「營造工程物價指數不含該特定個別項目總指數」漲跌幅超過百分之0 部分計算物價調整款者,應依本規定第三點第(二)款規定另行計算之,並與 上開調整金額總計,惟應注意不得有重複計算之情形。
  • 六、調整工程款,以每月首次估驗計價時,計給前二個月當期工程估驗款為計給原則;變更 設計涉及新增項目者,得依「臺北市政府各機關辦理採購契約變更新增項目單價編列及 議價注意事項」規定辦理。 原契約所訂估驗計價保留款規定,適用於物價調整款之支付。
  • 七、逾履約期限之部分,應以估驗當期指數與契約規定履約期限當月指數二者較低者為調整 依據。但逾期履約係非可歸責於廠商者,應以估驗當期指數為調整依據。
  • 八、統包工程之施工費部分得適用本規定辦理物價指數計算調整工程款。但設計費部分則不 適用本規定。 統包廠商所提細部設計項目之單價應以開標當月之物價作為編列依據,且應符合機關原 招標內容之需求。
  • 九、工程結算按契約規定方式辦理結算,並於結算詳細表內最後一項加列「累計調整金額」 併入結算總價。
  • 十、機關於編列工程採購預算時應考量物價調整所需經費,有關經費來源及籌措方式之原則 如下: (一)得由施工預算書提列之工程準備金項下支應。 (二)如有不足,優先自各該工程發包節餘款支應或各該計畫奉核定預算內勻支。 (三)再有不足,則依規定在相關科目內勻用。 (四)再有不足編列次一年度預算支應。 (五)物價調整款如因相關經費或財源不足支應而須以次一年度編列預算支付者,須俟 預算完成法定程序後,無息支付。 附註: 一、特定中分類項目包括: (一)材料類:水泥及其製品類、砂石及級配類、磚瓦瓷類、金屬製品類、木材及其製 品類、塑膠製品類、油漆塗裝類、電梯與電器用品類、瀝青及其製品類。 (二)勞務類:工資類、機具設備租金類。 二、特定個別項目包括水泥、預拌混凝土、鋼筋、型鋼、鋼板、鍍鋅鋼管、預力鋼線、電線 電纜、瀝青混凝土。 三、物價調整方式可參酌「物價調整方式之參考範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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