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本規定所稱工程採購,依政府採購法第二條及第七條定義認定之。 法人或團體接受機關補助辦理之工程採購,不適用本規定。
- 二、除契約另有約定者外,工程採購於招標時應將本規定納入招標文件,並載明物價指數調 整工程款(以下簡稱:物價調整款)之計算方式,其方式擇下列之一辦理:(由採購機 關依工程性質擇一勾選物調方式並訂定調整門檻,載明於[ ]內。如招標文件已納入 本規定,惟未勾選計算方式者,視為採第一款計算方式。) □(一)工程進行期間,依行政院主計處發布之「營造工程物價總指數」漲跌幅超過百 分之[二點五]部分計算物價調整款。 □(二)工程進行期間,依行政院主計處發布之營造工程物價指數之個別項目、中分類 項目及總指數漲跌幅,依下列順序調整:(擇此選項者,須於下列(1)或(2)指 定一項以上之個別項目或中分類項目) (1)依個別項目:__________(請機關依行政院主計處發布營造工程物價指數之 「個別項目」,按契約執行工程項目,於招標時載明,請參考附註一;未載 明者,不依個別項目指數漲跌幅調整)指數漲跌幅超過百分之[十]部分計算 物價調整款。 (2)依中分類項目:__________(請機關依行政院主計處發布營造工程物價指數 之「中分類項目」,按契約執行工程項目,於招標時載明,請參考附註二; 未載明者,不依中分類指數漲跌幅調整)指數漲跌幅超過百分之[五]部分計 算物價調整款。 前述中分類項目內含有已依(1)計算物價調整款者,依「營 造工程物價指數不含(1)個別項目之中分類指數」 之漲跌幅計算物價調整款 。 (3)依「營造工程物價總指數」漲跌幅超過百分之[二點五]部分計算物價調整款 。 已依(1)、(2)計算物價調整款者,依「營造工程物價指數不含(1)個別項 目及(2)中分類項目之總指數」之漲跌幅計算物價調整款。 □(三)契約內非屬臺灣地區營造工程物價指數表內之工程項目或進口品,其物價調整 方式:____________(由機關視個案特性及實際需要於招標時另行載明;未載 明者無。) □(四)其他(工程性質如依本項各款約定有調整不合理之虞者,如:契約內含有大型 機電、空調或其他設備等需相當期程訂貨、檢驗、測試後始得安裝估驗計價之 工程,得由機關另行約定調整方式)。
- 三、前點適用物價指數基期更換時,換基當月起實際施作之數量,自動適用新基期指數核算 物價調整款,原依舊基期指數調整之工程款不予追溯核算。每月發布之物價指數修正時 ,處理原則亦同。
- 四、依第二點第一項第一款採總指數漲跌幅超過調整門檻部分計算物價調整款者之計算方式 : (一)估驗日當月總指數比較開標當月總指數,其指數增減率之絕對值超過調整門檻者 ,就漲跌幅超過調整門檻部分,於估驗完成後就估驗款中之直接工程費調整工程 款。 指數增減率=(B/C-1)×100﹪ B= 估驗日當月總指數。(估驗日係指估驗內容之最後施工日) C= 開標當月總指數。但就契約新增單價項目之工程款,為該項目議價完成日當 月總指數。 指數增減率以計算至小數點以下第四位(第五位四捨五入)為原則。 (二)每期估驗款依下列公式計算調整金額(計算至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A×(1-E)×(指數增減率之絕對值-調整門檻)×F A= 當期估驗之直接工程費=當期估驗款扣除其中之規費、規劃費、設計費、土 地及權利費用、法律費用、利息及稅什費(含廠商利潤、管理費、稅捐及保 險費等)。直接工程費難以計算者,得經雙方合意以當期估驗款之80﹪代之 。 E= 已付預付款之最高額佔契約總價之百分比。 F= (1+營業稅率)。營業稅率應核實計之。
- 五、依第二點第一項第二款同時採個別項目、中分類項目或總指數二項以上指數漲跌幅超過 調整門檻部分計算物價調整款者之計算方式: (一)個別項目物價調整款: 1.估驗日當月個別項目指數比較開標當月該個別項目指數,其指數增減率之絕對 值超過調整門檻者,就漲跌幅超過調整門檻部分,於估驗完成後就估驗款中之 屬該個別項目金額調整工程款。 指數增減率=(B/C-1)×100﹪ B= 估驗日當月個別項目指數。(估驗日係指估驗內容之最後施工日)。 C= 開標當月個別項目指數。但就契約新增單價項目之工程款,為該項目議價 完成日當月該個別項目指數。 指數增減率以計算至小數點以下第四位(第五位四捨五入)為原則。 2.每期估驗計價金額中含該個別項目之各工作項目依下列公式計算調整金額(計 算至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A×(1-E)×D×(指數增減率之絕對值-調整門檻)×F A= 含該個別項目之工作項目之當期工程估驗款。 D= 個別項目權重=工程契約所列該工作項目每單位所含個別項目(不含任何 其他費用)總價╱工程契約所列該工作項目每單位之價格。(如工程契約 無法計算出該個別項目權重,得依施工預算書計算之)。 E= 已付預付款之最高額佔契約總價之百分比。 F= (1+營業稅率)。營業稅率應核實計之。 (二)中分類項目物價調整款: 1.估驗日當月中分類項目指數比較開標當月該中分類項目指數,其指數增減率之 絕對值超過調整門檻者,就漲跌幅超過調整門檻部分,於估驗完成後就估驗款 中之屬該中分類項目金額調整工程款。前述中分類項目內含有已依(一)個別 項目計算物價調整款者,依「營造工程物價指數不含(一)個別項目之中分類 指數」之漲跌幅計算物價調整款。 指數增減率=(B/C-1)×100﹪ B= 估驗日當月中分類項目指數。(估驗日係指估驗內容之最後施工日)。 C= 開標當月中分類項目指數。但就契約新增單價項目之工程款,為該項目議 價完成日當月該中分類項目指數。 指數增減率以計算至小數點以下第四位(第五位四捨五入)為原則。 2.每期估驗計價金額中含該中分類項目之各工作項目依下列公式計算調整金額( 計算至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A×(1-E)×D×(指數增減率之絕對值-調整門檻)×F A= 含該中分類項目之工作項目之當期工程估驗款。(如該中分類項目內含有 已依(一)個別項目計算物價調整款者,應予扣除該個別項目金額) D= 中分類項目權重=工程契約所列工作項目每單位所含中分類項目(不含任 何其他費用)總價╱工程契約所列該工作項目每單位之價格。(如工程契 約無法計算出該中分類項目權重者,得依施工預算書計算之)。(如該中 分類項目內含有已依(一)個別項目計算物價調整款者,應予扣除 該個別項目所占金額) E= 已付預付款之最高額佔契約總價之百分比。 F= (1+營業稅率)。營業稅率應核實計之。 (三)總指數物價調整款: 計算方式同本規定第四點,如已依(一)個別項目、(二)中分類項目計算物價 調整款者,依「營造工程物價指數不含(一)個別項目及(二)中分類項目之總 指數」之漲跌幅計算物價調整款。
- 六、依第四、五點計算結果,指數增減率為正值者,就調整金額給予補償;指數增減率為負 值者,就調整金額自估驗款中扣減。
- 七、物價調整款,以每月首次估驗計價時,依前月估驗金額核計調整金額為原則;契約變更 涉及新增項目者,依「臺北市政府各機關採購契約變更單價編列及議價注意事項」規定 辦理。 原契約所訂估驗計價保留款規定,適用於物價調整款之補償或扣減。
- 八、契約約定估驗計價方式非按月辦理,而係按工程進度(如:工程進度達25%、50%、75 %或驗收合格後一次付款)或里程碑(如:統包工程於完成每層樓結構體或分段履約期 限)者,物價調整款應逐月就已施作部分,按施作當月指數比較開標當月指數計算調整 。
- 九、逾履約期限之部分,應以估驗當期指數與契約規定履約期限當月指數二者較低者為調整 依據。但逾期履約係非可歸責於廠商者,應以估驗當期指數為調整依據。
- 十、統包工程之施工費部分得適用本規定辦理物價指數計算調整工程款。但設計費部分不適 用之。 統包廠商所提細部設計項目之單價,應以開標當月之物價作為編列依據,且應符合機關 原招標內容之需求。
- 十一、累計給付逾新臺幣十萬元之物價調整款,機關應於政府採購資訊公告系統刊登物價調 整款決標公告。
- 十二、工程結算按契約規定方式辦理結算,並於結算詳細表內最後一項加列「累計調整金額 」併入結算總價。
- 十三、機關於編列工程採購預算時,應考量物價調整所需經費,有關經費來源及籌措方式之 原則如下: (一)得由施工預算書提列之工程準備金項下支應。 (二)如有不足,優先自各該工程發包節餘款支應或各該計畫奉核定預算內勻支。 (三)再有不足,則依規定在相關科目內勻用。 (四)再有不足編列次一年度預算支應。 (五)物價調整款如因相關經費或財源不足支應而須以次一年度編列預算支付者,須 俟預算完成法定程序後,無息支付。
- 十四、廠商於投標時提出「投標標價不適用招標文件所定物價指數調整條款聲明書」者,不 論履約期間營建物價各種指數漲跌變動情形之大小為何,均不適用招標文件所定物價 指數調整條款,指數上漲時廠商不得依物價指數調整金額;指數下跌時,機關不得依 物價指數扣減物價調整金額;行政院如有訂頒物價指數調整措施,亦不適用。 附註: 一、個別項目例如:水泥、砂、紅磚、鋼筋、木門、塑膠硬管、油漆、電梯、瀝青、玻璃製 品、泥水工、挖土機租金等,詳細項目如附表,以行政院主計處發布營造工程物價指數 之「個別項目」為限。 二、中分類項目例如: (一)材料類:水泥及其製品類、砂石及級配類、磚瓦瓷類、金屬製品類、木材及其製 品類、塑膠製品類、油漆塗裝類、電梯與電器用品類、瀝青及其製品類、雜項材 料類等。 (二)勞務類:工資類、機具設備租金類…等。 詳細項目如附表,以行政院主計處發布營造工程物價指數之「中分類項目」為限。 三、契約變更原則或方案經機關核定後,於完成契約變更程序前確有先行施作之必要時,屬 新增項目者,機關於核定底價時應考量該項目之施工月實際市場行情,該部分無物價調 整之適用;屬原契約項目者,按施作當月指數比較開標當月指數計算調整。 四、機關應依工程類別及主要施工項目於第二點擇定適當調整方式,倘部分工項所占金額比 例偏高時,請參考行政院主計處查價項目 108項(如附表)中,選擇適當之個別項目或 中分類項目,並於第二點第(二)款約明;不宜逕採該點第(一)款依總指數調整,例 如:路面銑舖工程宜採中分類項目(九)瀝青及其製品類、電梯工程宜採中分類項目( 八)電梯與電器用品類、冷凍空調工程宜採個別項目(59)冷凍空調設備、油漆工程宜 採中分類項目(七)油漆塗裝類或個別項目(45油漆、46水泥漆、47熱拌塑膠反光漆、 81油漆工);部分工程工資所占金額比例較高時,可考慮採勞務類中分類項目(一)工 資類或該個別項目,例如:景觀植栽工程內容僅含購置花草及更換、種植,其中更換、 種植工資比例較高,宜採中分類項目(一)工資類或個別項目(89)雜工等,以避免不 合理之調整方式有違公平合理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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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6-03-2022
臺北市政府工程採購物價指數調整計算規定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8 年 12 月 30 日
中華民國98年12月30日臺北市政府(98)府授工採字第09832175900號函修正全文14點;並自99年3月1日起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