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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31-01-2017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7 年 08 月 04 日
中華民國97年8月4日臺北市政府文化局北市文化四字第09730585401號函發布廢止
  • 一、臺北市政府文化局(以下簡稱本局)因委託經營林語堂故居,為監督、考核其經營績效 ,特設置臺北市政府文化局林語堂故居經營管理督導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並訂定 本作業要點。
  • 二、本會職掌如下: (一)有關委託經營管理計畫書審查及執行之監督事項。 (二)有關調整故居使用空間、重大修繕、整修設備或因故暫停營業之審議事項。 (三)有關定期或不定期查核及經營績效評估之審議事項。 (四)其他有關委託經營契約書規範各項業務之審議及監督事項。
  • 三、本會共置委員九人,由學者專家六人、本府代表一人及本局代表二人共同組成(含召集 人),本局聘(派)兼之。 本會置召集人一人,由局長指派本局人員兼任,並為委員,承局長之命,綜理本會各項 事務。 本會委員任期同於委託經營契約之期限,期滿得續聘(派)之。任期內因故出缺時,應 於一個月內另行聘(派)遞補之。但本府及本局代表應隨其本職異動。
  • 四、本會每半年由召集人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並得召開臨時會議。
  • 五、本會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並須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始得開會,經出席委員過半數 之同意始得決議。本會決議事項於簽奉局長核定後,以本局名義送請受託人或相關機關 辦理。
  • 六、本會相關之幕僚作業及一般行政工作,由本局指定人員兼辦。
  • 七、本會得指派委員就本會職掌事項,定期或不定期進行書面或實地督導及查核,並將督導 及查核結果於本會提出報告或提案審議。
  • 八、本會開會,於必要時得邀請林語堂故居受託人及相關人員或藝文界人士列席。
  • 九、本會委員及兼職人員均為無給職。但外聘委員得依規定支給出席費及交通費。
  • 十、本會所需經費,由本局相關經費項下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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