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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5-04-2018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5 年 10 月 02 日
中華民國95年10月2日臺北市政府教育局北市教中字第09537651900號函訂定發布全文11點
  • 一、臺北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強化國民中小學(以下簡稱學校)輔導工作,運 用社會工作專業人力,整合社區輔導資源網絡,以協助輔導適應困難學生,特訂定本要 點。
  • 二、本要點所稱學校社會工作專業人員,指學校社會工作人員(以下簡稱學校社工人員)及 學校社會工作督導(以下簡稱學校社工督導)。 本要點所稱專職社會工作經驗,指公立機構或政府立案之私立社會福利機構全職工作者 為限,不含兼職之資歷。
  • 三、學校社會工作專業人員之聘用,以年度聘用計畫報請臺北市政府核定後,依聘用人員聘 用條例之規定辦理。
  • 四、本局得視區域性學校輔導之需求聘用學校社工人員,學校得依個別需求,控留編制員額 聘用學校社工人員,從事學生輔導專業事宜。 本局得遴聘學校社工督導督導學校社會工作業務。
  • 五、學校社工人員應具下列資格之一: (一)領有國內社會工作師證照,並具一年以上專職社會工作經驗者。 (二)國內公私立大學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大學以上社會工作相關研究所畢業,具一 年以上專職社會工作經驗者。 (三)國內公私立大專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大專以上社會工作相關科、系(組)畢業 ,具二年以上專職社會工作經驗者。
  • 六、學校社工督導應具國內社會工作師證照,並具下列資格之一: (一)國內公私立大學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大學以上社會工作相關研究所畢業,具三 年以上專職社會工作經驗者。 (二)國內公私立大專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大專以上社會工作相關科、系(組)畢 業,具五年以上專職社會工作經驗者。 前項專職社會工作經驗年資應含社會工作督導或學校社會工作經驗二年以上。
  • 七、學校社工人員之職責如下: (一)協助涉及社會福利等法規保護性學生及其家庭之處遇。 (二)保障學生就學相關權益。 (三)評估與處置學生及其家庭、社會環境之問題。 (四)整合與運用社區資源。 (五)提供教師及學校行政人員專業之諮詢及協助。 (六)提供家長專業之諮詢及協助。 (七)參與學校輔導工作之推展。 (八)辦理其他相關事項。
  • 八、學校社工督導之職責為督導學校社工人員及規劃、統籌學校社會工作業務。
  • 九、學校社會工作專業人員薪點,依下列標準核之: (一)學校社工人員聘用資格符合第五點者,依其專業資歷於三一二至三七六薪點範圍 內聘用之。 (二)學校社工督導聘用資格符合第六點者,依其專業資歷於三七六至四二四薪點範圍 內聘用之。
  • 十、學校社會工作專業人員薪階之晉敘應按年逐階辦理,但同年度內以晉敘一階為限,已晉 敘至本職最高階者,續聘時不再晉階。晉敘標準如下: (一)考列甲等人員:得作為繼續聘用之參考,並依聘用計畫核定之等級晉薪點一階續 聘。 (二)考列乙等人員:得作為繼續聘用之參考,以原薪點續聘,但連續二年考列乙等, 不予續聘。 (三)考列丙等人員:自核定次日起,十日內予以解聘。
  • 十一、學校社會工作專業人員之獎懲及考核,由本局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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