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巿政府(以下簡稱本市)為規範本市公私立國民小學(以下簡稱學校)學生成績評 量,特依國民教育法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訂定本補充規定。
- 二、本補充規定適用於本市九十五學年度以後入學之國民小學學生。
- 三、學生成績評量,旨在了解學生學習情形,激發學生多元潛能,促進學生適性發展,肯定 個別學習成就,並作為教師教學改進與學生學習輔導之依據。
- 四、學生成績評量,應依學習領域及日常生活表現,分別評量之;其評量範圍如下: (一)學習領域評量:依能力指標、學生努力程度、進步情形,兼顧認知、技能、情意 等層面,並重視各領域學習結果之分析。 (二)日常生活表現評量:學生出缺席情形、獎懲、日常行為表現、團體活動表現、公 共服務及校內外特殊表現等。
- 五、學生成績評量應本適性化、多元化之原則,兼顧形成性評量、總結性評量,必要時得實 施診斷性評量及安置性評量。 前項形成性評量,指教師教學過程中,為了解學生學習情形,所進行之評量;總結性評 量,指教師於教學活動結束後,了解學生學習成就之評量;診斷性評量,指診斷學生學 習、情緒或人際關係困難,作為個別輔導與補救教學之依據;安置性評量,指依據學生 之學習表現與需求,評估特殊性向與能力,提供適切安置。
- 六、評量學生成績,應視學生身心發展與個別差異,以獎勵及輔導為原則,並依國民中小學 九年一貫課程綱要中各學習領域內容、活動性質及評量原則與方式,採取適當之多元評 量方式,並得視實際需要參酌學生自評、同儕互評或家長提供之資訊辦理。
- 七、學生成績由任課教師負責評量;評量方式,由任課教師依教學計畫在學期初以口頭或書 面方式向學生及家長說明。
- 八、學生學習領域成績評量紀錄以量化紀錄為之;輔以文字描述時,應依評量內涵與結果予 以說明,並提供具體建議。量化紀錄得以百分制分數計之,不排名次,並於學期末轉換 為優、甲、乙、丙、丁等第方式紀錄。等第之評定,由學校各學習領域課程小組轉換之 ,其等第之評定標準參照分數如下: (一)優等:九十分以上。 (二)甲等:八十分以上未滿九十分。 (三)乙等:七十分以上未滿八十分。 (四)丙等:六十分以上未滿七十分。 (五)丁等:未滿六十分。 學生日常生活表現評量應就第四點第二款所列項目,分別依行為事實記錄之,並酌予提 供具體建議,不作綜合性評價及等第轉化。
- 九、任課教師應衡酌身心障礙學生之學習優勢能力,彈性調整其成績評量方式。
- 十、學習領域評量區分為語文、健康與體育、數學、社會、藝術與人文、自然與生活科技及 綜合活動等七大學習領域,彈性課程併入七大學習領域評量。 一年級及二年級之社會、藝術與人文、自然與生活科技等學習領域統合為生活課程。
- 十一、學習領域之評量方式,應視學生身心發展及個別差異,依各學習領域內容及活動性質 ,選擇下列方式辦理: (一)筆試:就學生經由教師依能力指標及教材內容所編訂之測驗評量之。 (二)口試:就學生之口頭問答結果評量之。 (三)表演:就學生之表演活動評量之。 (四)實作:就學生之實際操作及解決問題等行為表現評量之。 (五)作業:就學生各種習作評量之。 (六)報告:就學生閱讀、觀察、實驗、調查等所得結果以書面或口頭報告評量之。 (七)資料蒐集整理:就學生對資料之蒐集、整理、分析及應用等活動評量之。 (八)鑑賞:就學生由資料或活動中之鑑賞領悟情形評量之。 (九)晤談:就學生與教師晤談過程,了解學生反應情形評量之。 (十)實踐:就學生之日常行為表現評量之。 (十一)檔案:就學生學習過程中可以留下之重要相關資料彙整後評量之。 (十二)其他方式。
- 十二、學習領域之評量,分定期評量及平時評量。定期評量每學期以二次為原則,時間和評 量方式,由學校訂定之。 平時評量之次數、時間及方式,由任課教師審酌教學需求及學生日常表現自定之。 定期評量及平時評量之成績占學期成績之百分比,由學校訂定之。 七大學習領域之學期總平均成績,為各學習領域之學期成績乘以各該領域每週學習節 數,所得總和再以每週學習領域總節數除之。
- 十三、學校辦理評量時,應注意評量之專業性、價值性、公平性及公正性,並恪遵評量之保 密與責任原則。 學校辦理以紙筆測驗為定期評量方式時,得視實際運作情形,得訂定相關之作業流程 、保密規定、責任劃分及其他專業應行遵守之注意事項。 學校教師應依據教學計畫之進度範圍,秉持教師專業,自行規劃學習評量。其以紙筆 測驗為評量方式,於設計評量試題時,不得有直接引用坊間出版社之試題、洩題或任 意暴露試卷之行為,違者依相關規定懲處。
- 十四、學校辦理定期評量時,缺考者應命其補考,其成績按補考實得分數計算;不補考者, 其成績以零分計算。
- 十五、日常生活表現之評量,教師應參酌下列範圍辦理之: (一)學生出缺席情形:公假、喪假或因不可抗力事件經准假者,不以缺席計。 (二)獎懲:依學生實際獎懲情形記錄之。 (三)日常行為表現:導師應考量學生之智力、性向、興趣、家庭環境及社會背景等 因素,並依平日個別行為觀察、談話紀錄、家庭訪視紀錄之資料等予以評量。 (四)團體活動表現:導師或任課教師應依班級活動、社團活動、學生自治活動、學 校活動等參與情形等予以評量。 (五)公共服務表現:導師或相關人員應依班級服務、學校服務等參與情形評量。 (六)校內外特殊表現:視學生校內外特殊表現之優劣程度予以評量。
- 十六、學生學習領域之學期成績,經評定為丙等以下者,學校得對其實施補救教學措施;日 常生活表現得由學校輔導單位視學生實際需要進行個案輔導。
- 十七、學校應以電腦處理學生之成績登記及紀錄,並列入檔案存檔。 各項成績評量表冊,由本市教育局另定於校務行政電腦系統中。 學校應將學生各項成績相關表冊建置於校務行政系統,並備份保存。
- 十八、學生成績評量結果與紀錄,學校每學期至少應以書面通知家長(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 )及學生一次。 學期或畢業成績之通知,以量化紀錄為之;輔以文字描述時,得參酌學生人格特質、 學習能力、生活態度、特殊才能等,並提出具體建議。
- 十九、學生修業期滿,成績及格,由學校發給畢業證書。 前項成績包含學習領域及日常生活表現。學習領域評量之平均成績丙等以上,並經學 校衡酌學生日常生活表現者,發給畢業證書。 學校課程發展委員會應訂定學生畢業總成績之計算方式。
- 二十、學生成績評量結果及紀錄,僅供教師檢核教學過程、教學方法及了解學生能力之個別 差異,做為教學計畫之參考依據,應本保密及維護學生權益原則,非經學校、家長及 學生本人同意,不得提供作為非教育之用。
- 二十一、本局為了解全市或區域性學校學生之學習情形,得規劃、辦理或輔導學校舉辦學生 各學習領域學習成效評量。 學校教師除自行進行教學評量外,應配合教育部及本局進行學生學習評量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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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5-05-2023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5 年 10 月 04 日
中華民國95年10月4日臺北市政府教育局北市教國字第09537619600號函訂定發布全文21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