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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6-07-3010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95 年 11 月 27 日
中華民國95年11月27日臺北市政府工務局北市工衛字第09533640600號函修正發布全文22點
  • 一、本作業使用規範係依據臺北市水肥投入站管理辦法第十五條訂定。
  • 二、開放投肥時間(週六、週日為二十四小時,週一至週五為凌晨一點至 下午七點),其他時間除狀況緊急並經衛工處同意始得進入投肥。
  • 三、水肥站之投肥作業管理,由衛工處在現場指定負責人統籌管理。
  • 四、人員車輛進出站區應配掛識別證、工作證或於車輛張貼投肥證。
  • 五、嚴禁超負荷使用地磅(三十噸為限),車輛通過地磅時應減速慢行, 並嚴禁在磅台緊急煞車。
  • 六、避免在磅台上逗留或作不必要之工作。
  • 七、嚴禁在水肥投入站抽煙或使用火種,以免引爆沼氣,確保廠房安全。
  • 八、每日作業終了,養成沖洗身體、手、換洗衣物之習慣,工作中不得嚼 食任何食物,以維身體健康。
  • 九、非經許可不得在投入口以外地方投棄水肥,亦不可任意打開地板上之 各種蓋板。
  • 十、每日投肥應確實過磅,當地秤遭受雷擊時應暫停使用,並關閉電源。
  • 十一、當水肥車進站投肥時先經地秤量秤(投肥前)重量,投肥站管理人 員以電腦輸入車號資料後,車輛方可進站投肥,車輛水肥投畢後經 地秤量秤(投肥後)重量,該車次投肥淨重以電腦化作業建檔(代 處理地區之投肥作業方式亦同),業者應每日以三聯單結算當日秤 單,經衛工處彙整統計後作為每月收費之依據。
  • 十二、衛工處於每月五日前結算上月每輛車之總投肥量(每月總投肥公斤 ),尾數未滿一公噸者以一公噸計算,並於結算後製作使用費收費 明細表及繳費通知,以掛號郵寄或於投肥站由業者代表簽收,業者 於接獲通知後以匯款方式繳費,繳費期限為業者接到使用費收費明 細表及繳費通知後,應於次月月底前繳納。
  • 十三、水肥業者應於規定期限內繳納使用費,否則自繳納期限屆滿之次日 起經催繳仍不繳納者,每逾三日加徵應納使用費額百分之一滯納金 ,逾期一個月經催告仍不繳費者,得移送法院裁定後強制執行;衛 工處並依程序暫停該業者進站投肥,俟其補繳費用(含滯納金)完 成後即恢復投肥權利。
  • 十四、水肥投入站相關設備地秤、電腦等故障時以該投肥車輛上個月之平 均投肥量計價,若該投肥車輛無上個月投肥量之平均值,則依「臺 北市污水下水道使用費徵收自治條例」規定依載運車輛載重以公噸 為單位計算,不足一公噸者,仍以一公噸計。
  • 十五、水肥槽液位若超過三公尺高液位時,應暫停投肥並由水肥站之操作 人員處理完成後再行投入作業。
  • 十六、投水肥時應依序施投,不得爭先恐後,除投肥區域外工作人員不得 到處遊蕩。
  • 十七、水肥業者於施投作業中對水肥投入口篩網內之渣物應隨時清理,投 入之水肥,必須預先作好砂質及固體物之去除,使投入作業順暢。
  • 十八、每日施投完畢後應將投入蓋板蓋妥,以防止臭氣外溢,同時將固體 廢棄物清除並運棄,以防止阻塞管路,同時應將施投區之房地板清 乾淨,惟清洗時應注意不可損壞電氣設備或管線。
  • 十九、室內設施及設備應小心使用,如因車輛不慎碰撞或損壞應負責賠償 或恢復原狀。
  • 二十、非經許可不得拆卸任何接頭或使用電插頭,私接電線至站區電氣設 備及不可任意運轉或停動衛工處之機電設備。
  • 二十一、站區內不得隨意沖洗車輛亦不可在廠區內隨地大小便,保持廠區 環境清潔衛生。
  • 二十二、水肥車進出投肥站投肥應注意不得有水肥沿路滴漏之情形,避免 影響廠區周遭環境及空氣品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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