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政府訴願審議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試辦視訊訴願服務作 業,以加強服務當事人及原處分機關,提升訴願審議效率,特訂定本 要點。
- 二、本要點所稱當事人,指訴願人、參加人或利害關係人。
- 三、本要點所稱視訊訴願服務,指本會得提供當事人及原處分機關於指定 處所與本會間,運用聲音及影像同步傳輸之科技視訊設備者。
- 四、試辦階段得適用視訊訴願服務之事項如下: (一)訴願法第 63 條第 2 項規定之職權通知陳述意見。 (二)訴願法第 63 條第 3 項規定之申請陳述意見。
- 五、試辦階段得使用視訊訴願服務之處所如下: (一)臺北市政府及所屬機關。 (二)其他行政機關經本會同意者。
- 六、本會進行視訊訴願服務以 10 分鐘為一時段,經主席許可者得延長。
- 七、當事人申請視訊訴願服務,應繕具申請書向本會提出申請(申請書如 附表)。
- 八、本會依職權或依當事人申請通知陳述意見,認有依本要點實施視訊訴 願服務之必要者,承辦人員應於指定期日前以電話或書面通知應到場 人員。以電話通知者,應作成電話紀錄。 前項應到場人員應依指定期日、時間攜帶身分證明文件至指定地點進 行視訊訴願服務。
- 九、視訊訴願服務因設備無法運作,致不能進行或中斷者,本會得另行指 定期日實施之。
- 十、本要點未規定事宜,依本會陳述意見及言詞辯論要點等相關規定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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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28-02-3003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1 年 09 月 14 日
中華民國101年9月14日臺北市政府(101)府訴字第10109134300號函自101年9月18日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