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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3-15-2003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5 年 11 月 22 日
中華民國95年11月22日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北市都建字第09573694801號令修正發布全文10點 (原名稱:臺北市政府工務局建築管理處違建查報、拆除為民服務及執行成效評比作業規定;新名稱:臺北市建築管理處違建查報、拆除為民服務及執行成效評比作業規定)
  • 一、依據本府第八七六次市政會議指示事項,並經本處八十九年二月一日審查修正辦理。
  • 二、目的:為加強為民服務,提昇服務績效,特訂定本作業規定。
  • 三、評比時間:每一季評比一次(每年三、六、九、十二月辦理)。
  • 四、評比對象: (一)違建查報隊各分隊。 (二)違建處理科各拆除區隊。
  • 五、評比小組:由本處研考單位會同違建科、查報隊組成評審小組,並由專門委員為召集人 ,其他成員由研考人員簽報處長核定之。
  • 六、評比標準:(計算方式,詳評比成績一覽表) (一)違建查報: 1.即時強制拆除新違建查報,佔百分之十五。 2.辦理公文件數,佔百分之三十。 3.辦理電話件數,佔百分之三十。 4.拆後重建複查案,佔百分之十五。 5.執行態度,佔百分之十。 (二)違建處理: 1.違建拆除面積績效,佔百分之十五。 2.現查現拆拆除率,佔百分之二十。 3.新違建(含拆後重建)拆除率,佔百分之二十五。 4.違建拆除件數,佔百分之十。 5.違建拆除結案速率,佔百分之十。 6.違建交辦案無原因而未拆,佔百分之五。 7.違建拆除人員執行態度,佔百分之五。 8.有否達成預定執行目標,佔百分之十。
  • 七、評比等級: (一)優等:總分八十五分以上者。 (二)甲等:總分八十分以上未滿八十五分者。 (三)乙等:總分七十分以上未滿八十分者。 (四)丙等:總分六十分以上未滿七十分者。 (五)丁等:總分六十分以下者。
  • 八、獎懲: (一)違建查報隊:每季評比ㄧ次,依評比結果,評定第一名成績達甲等以上者,頒發 獎勵金額五、000元之獎勵禮品。 (二)違建拆除區隊:每季評比一次,依評比結果,第一名成績達甲等以上者,頒發獎 勵金額五、000元之獎勵禮品。第二名成績達甲等以上者,頒發獎勵金額二、 000元之獎勵禮品。 (三)依本局基層單位執行績效評比獎勵要點,每半年六月十五日及十二月十五日前, 報局呈 局長頒獎。 (四)其他依「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違章建築查報及拆除人員獎懲要點」要點獎懲。
  • 九、評比結果除依前項獎懲辦理外,並得列入年終考績參考。
  • 十、本作業規定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修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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