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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3-15-2002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5 年 11 月 22 日
中華民國95年11月22日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北市都建字第09573694801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5點 (原名稱:臺北市政府工務局違章建築查報及拆除人員獎懲要點;新名稱: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違建查報及拆除人員獎懲要點)
  • 壹、依據內政部函頒「處理違章建築有關人員獎懲辦法」及本府報陳行政院(內政部)准予 備查之「臺北市政府執行違章建築取締措施」訂定本要點。
  • 貳、違章建築查報人員部分: 一、轄區查報員每月能積極主動巡查,並對施工中違建均能確實查報,經評定六個月第 一名者記功乙次,第二名者嘉獎二次,第三名者嘉獎乙次。另均能查報表現特優者 ,專案簽報核予記功以上之獎勵。 二、轄區查報人員及處理電話檢舉人員如有工作不力,未及時查報或處理者,依下列各 項規定處罰之: (一)面臨四十公尺以上之重要道路,無隱藏性之違建於巡查中即能輕易發現而未 對施工中違建即時查報,致其達新完工者,視情節輕重,核予記過以上之處 分。 (二)面臨十公尺以上至未超過四十公尺之次要道路,有前款情事者,視情節輕重 ,核予申誡以上處分。 (三)電話或書面或交辦之檢舉違建,已註明施工中,無特殊理由,未於規定期限 內至現場勘查查報者,視情節輕重,核予申誡以上之處分。 (四)違建人陳情異議案,未予復查澄清或藉故拖延處理者,視情節輕重,核予申 誡以上之處分。 (五)新調整責任區應於十個工作天對新轄區全面複查,如發現前組查報人員未查 報之違建,未立即查報或報告者申誡乙次。 三、如未經查證而將合法建築物誤查為違建者,視情節輕重,核予申誡以上之處分。 四、重大或拆除範圍有疑義之查報案件,經該管主管通知無故不到現場會同拆除者,核 予申誡以上處分。
  • 參、違章建築拆除人員部分: 一、拆除人員之獎勵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拆除重大艱鉅案件,計畫周詳,圓滿達成任務者,領隊及主辦人員予以記功 以上獎勵,參與人員酌予核獎。 (二)拆除小隊長之拆除率每六個月平均達九0%以上者,小隊長記功乙次,達八    五%以上未達九0%者嘉獎二次,並領錦旗乙面。 (三)六個月內均能依規定執行拆除工作,無處分紀錄者,小隊長嘉獎乙次,全區    隊於六個月內無處分紀錄者,區隊長記功乙次。 二、拆除人員執行不力者,依下列規定懲處: (一)拆除小隊之拆除率每六個月平均未達七0%且無正當理由者,小隊長申誡乙 次,未達六0%且無正當理由者記過乙次。 (二)施工中即報即拆及上級交辦限期拆除案件,未於規定時間內到場執行,無故 延誤者,視情節輕重,核予申誡以上之處分。 (三)違建未拆報已拆者,使情節輕重,核予記過以上之處分。 (四)違建拆除,無故未依規定徹底拆除或斷樑斷柱者,視情節輕重,核予記過以 上之處分。 (五)違建拆除後,無故未依規定期限陳報結案或陳報結案不符規定經退件後,無 故未依規定於期限內處理者,視情節輕重,核予申誡以上之處分。 三、拆除人員未依查報地址、範圍拆除者,視情節輕重,核予申誡以上之處分。
  • 肆、違章建築查報及拆除承辦人員受功過以上之獎懲,股長(分隊長)、區隊長、科長(隊 長)及各級督導人員視情節核予連帶獎懲。
  • 伍、本要點之考核,定期每半年辦理獎懲,由主管科(隊)長依權責簽報局長核定後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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