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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8-12-2007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5 年 11 月 24 日
中華民國95年11月24日臺北市政府社會局北市社秘字第0954129600號函訂定發布全文6點
  • 一、臺北市政府社會局 (以下簡稱本局)為處理行政罰鍰申請分期繳納案件,促使義務人依 約如期繳款結案,以建立公平、客觀之標準,並利執行上有所依循,特訂本處理原則。
  • 二、義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局得依職權或依義務人之申請,酌情核准分期繳納罰鍰金 額: (一)義務人因其經濟狀況,無法一次完納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者。 (二)因天災、事變,致義務人遭受重大財產損失,無法一次完納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 者。 (三)不符前二款規定,惟確有處理意願者。
  • 三、義務人申請分期繳納罰鍰金額時,應檢具申請書(如附件)釋明其理由。
  • 四、核准分期繳納罰鍰金額之期間,應依下列標準為之: (一)罰鍰金額新臺幣(以下同)三萬元以下之案件,得分二至四期繳納。 (二)罰鍰金額逾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之案件,得分二至八期繳納。 (三)罰鍰金額逾十萬元以上之案件,得分二至十二期繳納。 依一定之事實,足認其情形特殊,如依前項各款之最高期數標準予以分期繳納仍無法完 納,而有延長期數之必要者,得專案簽請局長核定之;但最高不得超過24期。 前二項所稱之分期,每一期為一個月。
  • 五、義務人經核准分期繳納,而未依限繳納,或其中任何一期遲延或未付者,視為全部到期 ,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 六、本處理原則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修訂補充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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