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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7-04-1005
全部
民國 100 年 05 月 24 日
中華民國100年5月24日臺北市政府府法三字第10031500600號令發布廢止
  • 第 1 條
    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管理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公共汽車車 廂內站名播報及其他播報系統之播放,以確保公車服務品質及乘客乘車之 舒適性,特訂定本辦法。
  • 第 2 條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本府,並依臺北市政府組織自治條例第二條第二項規 定委任本府交通局(以下簡稱交通局)執行。
  • 第 3 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 站名播報系統:指以跑馬燈或聲音播報站名之系統。 二 其他播報系統:指除站名播報系統外,其他播放影像或聲音廣播廣告 節目之系統。
  • 第 4 條
    車廂內其他播報系統播放音量,不得超過車廂內背景噪音音量,且最大音 量不得超過七十五分貝,量測地點以距擴音設備水平距離一公尺處為原則 。
  • 第 5 條
    車廂內站名播報系統,以播放到離站資訊及相關交通資訊為限。
  • 第 6 條
    車廂內其他播報系統播放之電影片預告樣片須符合下列要件之ㄧ者,始可 播放: 一 依電影片分級處理辦法規定列為「普遍級」電影。 二 經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針對無線電視台播放之電影片預告樣片審核為 「未指定播放時段限制(可全日播送)」。 前項以外之播放內容,不得有下列情事之ㄧ: 一傷害兒童或少年身心健康。 二 廣告菸酒。 三 煽惑他人犯罪或違背法令。 四 歪曲事實或虛偽宣傳。 五 散佈謠言、邪說或淆亂視聽。 六 妨害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 七 其他違反法律強制或禁止規定。
  • 第 7 條
    車廂內站名播報系統,因故無法正常播放時,公車業者應立即通知報修, 並作成書面紀錄備查。 負責維運廠商,應於交通局公告之修復期限內,完成修復作業。
  • 第 8 條
    車廂內其他播報系統,每日應配合播放本市相關政令或公益宣導等短片。
  • 第 9 條
    交通局得不定期進行車廂內播報系統播放事宜稽查工作,如有發現違規情 形,並應通知違規者限期改善。
  • 第 10 條
    違反本辦法者,依公路法相關規定處理。
  • 第 11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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