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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7-04-1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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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95 年 12 月 20 日
中華民國95年12月20日臺北市政府府法三字第09533147800號令訂定發布全文11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 第 1 條
    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管理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公共汽車車 廂內站名播報及其他播報系統之播放,以確保公車服務品質及乘客乘車之 舒適性,特訂定本辦法。
  • 第 2 條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本府,並依臺北市政府組織自治條例第二條第二項規 定委任本府交通局(以下簡稱交通局)執行。
  • 第 3 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站名播報系統:指以跑馬燈或聲音播報站名之系統。 二、其他播報系統:指除站名播報系統外,其他播放影像或聲音廣播廣告 節目之系統。
  • 第 4 條
    車廂內其他播報系統播放音量,不得超過車廂內背景噪音音量,且最大音 量不得超過七十五分貝,量測地點以距擴音設備水平距離一公尺處為原則 。
  • 第 5 條
    車廂內站名播報系統,以播放到離站資訊及相關交通資訊為限。
  • 第 6 條
    車廂內其他播報系統之播放內容,不得有下列情事之一: 一、傷害兒童或少年身心健康。 二、廣告菸酒。 三、煽惑他人犯罪或違背法令。 四、歪曲事實或虛偽宣傳。 五、散佈謠言、邪說或淆亂視聽。 六、妨害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 七、其他違反法律強制或禁止規定。
  • 第 7 條
    車廂內站名播報系統,因故無法正常播放時,公車業者應立即通知報修, 並作成書面紀錄備查。 負責維運廠商,應於交通局公告之修復期限內,完成修復作業。
  • 第 8 條
    車廂內其他播報系統,每日應配合播放本市相關政令或公益宣導等短片。
  • 第 9 條
    交通局得不定期進行車廂內播報系統播放事宜稽查工作,如有發現違規情 形,並應通知違規者限期改善。
  • 第 10 條
    違反本辦法者,依公路法相關規定處理。
  • 第 11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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