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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3-11-3035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82 年 11 月 18 日
中華民國82年11月18日臺北市政府工務局(85)北市工建字第67918函修正發布全文4點
  • 一、位於公共工程工區範圍內之臨時工棚工寮,由工程主辦單位逕行核處 ,並於開工前通報本局建管處備查;如該工棚工寮須占用道路者,應 於開工前徵得本府道路交通安全督導會報或交通主管機關同意後,始 可施作。
  • 二、位於公共設施用地內之臨時工棚工寮,須徵得用地主管機關同意後, 由工程主辦單位檢齊臨時建築之相關圖說及拆除切結書送本局(建管 處)核備。
  • 三、位於其他空地(建築基地之法定空地除外)之臨時工棚工寮,由工程 主辦單位檢齊下列文件送本局(建管處)核備: (一)臨時建築用地之地籍圖及土地登記簿謄本(正本,有效期限三個月 )及土地使用權利證明文件。 (二)拆除切結書(切結工程完工後即行拆除,並註明拆除期限)。 (三)用地如屬「田、旱」之地目,應檢附「無訂立三七五租約或終止租 約證明書」。 (四)都市計畫分區使用證明。 (五)臨時建築之相關圖說(配置、平面、立面、剖面及結構圖)。 (六)用地如涉及山坡地變更地形、水土保持事項,需另依規定辦理雜項 執照。
  • 四、本案處理方式自即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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