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強化教育人員對兒童及少年保護、家庭暴力、性 侵害、性騷擾及性交易事件之責任通報制度,加強責任通報案件調查及獎懲處理,特訂 定本作業規定。
- 二、本作業規定之用詞定義如下: (一)兒童及少年保護事件:指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三十四條第一項各款所定情形之一 者。 (二)家庭暴力事件:指發生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二條所稱家庭暴力者。 (三)性侵害事件:指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所稱性侵害犯罪之行為者。 (四)性騷擾事件:指性別平等教育法第二條第四款所稱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未達性 侵害之程度者: 1.以明示或暗示之方式,從事不受歡迎且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 致影響他人之人格尊嚴、學習、或工作之機會或表現者。 2.以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作為自己或他人獲得、喪失或減損其學習或工作有關 權益之條件者。 (五)性交易事件:指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二條所稱有對價之性交或猥褻行為 者。 (六)教育人員:指公私立各級學校及幼稚園校(園)長、教師、職員、技工工友、學 校警衛、運動教練、約聘僱人員、社會教育機構專業人員及本局所屬學術研究機 構研究人員;其中教師包含專任、兼任、代理、代課、護理教師、軍訓教官及教 育實習人員等。
- 三、教育人員之通報責任如下: (一)依兒童及少年福利法規定,知悉兒童及少年保護事件(含性騷擾事件)時,應立 即向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社會局通報,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二)依家庭暴力防治法規定,在執行職務時知悉家庭暴力之犯罪嫌疑者,應通報本府 社會局。 (三)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規定,於執行職務知悉疑似性侵害犯罪情事者,應立即向本 府社會局通報,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四)依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規定,知悉未滿十八歲之人從事性交易或有從事之 虞者,或知有性交易之犯罪嫌疑者,應即向本府社會局或檢警單位報告。
- 四、教育人員於知悉兒童及少年保護事件、家庭暴力、性侵害、性騷擾暨性交易等事件時, 應依下列程序進行責任通報: (一)於二十四小時內逕向臺北市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通報(得先以電話向家暴 防治中心通報,再依規定填具通報表並以傳真方式回傳之)。 (二)告知所屬學校、幼稚園及服務機構指定單位,由承辦業務單位協助於二十四小時 內進行責任通報,並由業務承辦單位主管確認完成責任通報。 (三)教育人員除依上述程序應完成法定責任通報外,其所屬學校機關應向本局完成校 安通報。
- 五、教育人員依法定職責完成責任通報,且積極配合提供完備資訊,有助社工員介入處理, 確有績效者得經本局或學校評估依相關規定予以適當獎勵。 教育人員未依法定職責完成責任通報,致社工員未能及時介入處理,保護個案人身安全 ,經本局或學校評估確有疏失者得依相關規定予以懲處。
- 六、教育人員對懲處事實及理由如有不服時,得依規定提起申訴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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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5-05-2024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6 年 06 月 29 日
中華民國96年6月29日臺北市政府教育局北市教國字第09635231100號函發布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