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臺北市歷史法規所有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02-02-2020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5 年 12 月 26 日
中華民國95年12月26日臺北市政府府民一字第09533229600號函訂定發布全文5點
  • 一、臺北市政府民政局為辦理里幹事駐里事務費(以下簡稱駐里事務費)核發事宜,特訂定 本要點。
  • 二、本要點所稱駐里事務費指支應里幹事下里為民服務所衍生之事務費用,例如:為民服務 所衍生之交通、誤餐、公務禮儀及公務用品消耗等相關費用。
  • 三、駐里事務費每里每月請領上限為新臺幣六千元,其支用範圍如下: (一)外勤誤餐費:下里服務外勤誤餐,以業務單位主管核實指派確有外勤誤餐者為限 ,並依規定請領(以每月上班日為報支上限)。 (二)物品:一般公務所需之物品等,非消耗品部分需列入區公所物品帳管理。 (三)郵資:一般公務所需。 (四)印刷:影印或一般公務所需表冊等打字、印刷及裝訂費用等。 (五)消耗品:一般公務所需茶水、清潔用品、電腦耗材等,其中電腦耗材屬非消耗品 者列入區公所物品帳管理。 (六)參與里內各項公務活動支出:參與里鄰各項公務活動等所需支出,例如:協助里 鄰長自強活動籌辦事宜,於實際參加活動時之報名費用。 (七)其他:除第一款至第六款所列舉之項目外其他因公支出之費用,例如:例假日活 動交通費用、手機通訊費、停車費、相片沖洗費、賀禮奠儀及慰問品等。
  • 四、里幹事應依支出憑證處理要點按月檢據核銷駐里事務費,其核銷作業程序如下: (一)里幹事應於每月終了後十日內,申請前一個月之駐里事務費用。 (二)申請時應填具黏貼憑證用紙(其格式如附表一)及支出憑證清冊(其格式如附表 二)各一份併同單據辦理核銷作業,每張核銷單據右下角,應按支出憑證清冊所 載順序予以編號。 (三)檢附之單據除已列明事由及對象外,均應於單據上註明可資辨明之事由及對象。 (四)手機通訊費,須實際使用人及帳單繳款人均需為里幹事始得核銷,每月以新臺幣 一千元為核銷上限。 (五)賀禮、奠儀及慰問品之致贈,以里內里民及有公務來往者為限,每筆核銷上限為 新臺幣二千元。核銷時,里幹事應於單據上註明與受贈者公務往來事由,以備查 考。 (六)駐里事務費按月檢據核銷,未用完之額度不得遞延或挪作其他用途。 (七)申請人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支出憑證之支付事實依法負責。
  • 五、代理里幹事職務連續十個工作日以上者,其駐里事務費依實際代理之日起,按該月代理 日數比例支用。(例:代理十二個工作日,如該月工作日為二十二日,代理者可支用6, 000 元× 12/22= 3,272元)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