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政府衛生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加強監督管理委託經營之臺北市立萬芳醫院,順 利推展醫療保健,提升服務品質及營運效率,特設臺北市立萬芳醫院監督小組(以下簡 稱本小組),並訂定本要點。
- 二、本小組職掌如下: (一)委託經營契約書規範業務之監督事項。 (二)有關衛生醫療保健服務委託經營辦理項目之監督事項。 (三)委託經營期間有關投資設備、儀器、補充設施及捐贈醫療發展金之監督事項。 (四)委託經營期間年終工作報告及財務報告之審議事項。 (五)有關年度病床開放數、收費標準、設置科室部門及醫院室內構造修改之監督事項 。 (六)有關委託經營營運計畫書執行之監督事項。 (七)委託經營期間向本局申請特殊績效獎勵之審議事項。 (八)委託經營執行成效評估指標之審議事項。 (九)委託經營業務興革之研究建議事項。 (十)其他有關委託經營業務之監督事項。
- 三、本小組置召集人一人,由本局局長兼任;委員數名,由本局局長遴選之,名額分配如下 : (一)副召集人一人,由本局副局長兼任。 (二)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局企劃處處長兼任。 (三)本局代表五人,由本局五處七室主管以上遴選擔任之。 (四)專家學者及社會人士代表五人。 前項委員應親自或指派代理人出席會議,成員任期為二年,期滿得續聘(派)之。前項 第一款至第三款於任期內出缺時,由該職缺遞補之人員擔任之,前項第四款任期內出缺 時,得補行遴聘(派)至原任期屆滿為止。
- 四、本小組每六個月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由召集人召集並擔任主席,召集人因 故不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擔任主席。
- 五、委員均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給出席費或車馬費。
- 六、本小組應就其職掌事項,定期或不定期進行書面或實地督導及查核,必要時得邀請專家 學者及社會人士指導,其督導及查核結果應在本小組會議中提出報告或審議案。
- 七、本小組開會,必要時並得邀請相關醫院、機關、團體或專家學者、社會人士或居民代表 列席。
- 八、本要點自發佈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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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1-01-2016
臺北市立萬芳醫院監督小組設置要點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5 年 12 月 20 日
中華民國95年12月20日臺北市政府衛生局北市衛企字第09539801400號函訂定發布全文8點;並自即日起施行
中華民國90年2月14日通過